[情報] 旅客訂房 收退費定金的標準

看板consumer作者 (瑪麗有隻咪咪咪~)時間16年前 (2009/12/10 09:15), 編輯推噓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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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8.12.9新聞稿 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1362 為避免民眾透過網路、電話預訂旅館或民宿時,遭業者收取高額定金或全部住宿費; 取消訂房時,遭業者收取高額手續費等不合理之情形發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下稱行政院消保會)函請交通部研擬「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 房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今經行政院消保會第171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範本 中明文規定消費者訂房時,業者僅能收取房價一定比例之定金;消費者解約時,業者 即需依消費者解約日期離住宿日期之遠近,退還一定比例之定金。嗣後消費者透過電 話或網路訂房,將更有保障。 前開草案內容,近期將由交通部予以發布,俾供消費者與觀光飯店、旅館、民宿 等簽訂契約之參考,俾利加強對於消費者權益之保護。前揭範本草案重要規定如下: 一、定金收取規定 乙方(業者)接受甲方(消費者)訂房後甲方入住前,乙方(請勾選): □不收取定金 □收取定金新臺幣_________元(不得逾約定首日房價百分之三十)。 二、消費者解約費用之返還規定 甲方(消費者)解約時,得要求乙方(業者)依下列標準返還已繳之定金: 一、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14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100%。 二、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10至13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70%。 三、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7至9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50%。 四、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4至6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40%。 五、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2至3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30%。。 六、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1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20%。 七、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乙方得不退還甲方已付全部 定金。 三、不可歸責於雙方之處理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甲、乙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無法履行時, 乙方(業者)應即無息返還甲方(消費者)已支付之全部費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roura 來自: 210.65.186.253 (12/10 09:17)

12/10 12:25, , 1F
剛通過還沒發布呢 據說上次禮券的規定 通過到發布隔了兩年
12/10 12:25, 1F

12/10 13:27, , 2F
據說年底(農曆?)要發布 拭目以待吧
12/10 13:27, 2F

12/10 13:48, , 3F
這是條好的規定阿 保障了消費者 也保障了部分的業者
12/10 13:48, 3F
文章代碼(AID): #1B84lCrz (consum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