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何謂訪問買賣(參考消保法Q&A)

看板consumer作者 (愛發呆..)時間15年前 (2009/03/05 02:2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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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Anti-ramp 看板] 作者: belief0111 (愛發呆..) 看板: Anti-ramp 標題: [心得] 何謂訪問買賣(參考消保法Q&A) 時間: Thu Mar 5 02:18:45 2009 謂訪問買賣,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是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 者之住居所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行為。其意義說明如下: (一)訪問買賣為新型傳銷術,由於訪問買賣的交易通常是在消費者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 的情形下,而使消費者購買不合意或不需要的商品,為衡平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 足夠的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消費者保護法特別規定為特種買賣的一種型態,予以特 別的保障。 (二)訪問買賣所謂未經邀約是指未經消費者的邀約:企業經營者從事買賣行為,如果未 經消費者的邀約,消費者通常是處在毫無預期又未經深思的情況下,貿然與企業經 營者結買賣契約,為維護其權益,乃賦與消費者後悔的權利。 (三)訪問買賣從事銷售的地點為在消費者的住居所其他場所: 1、所謂消費者之住居所,應依民法規定解釋之。故住所,指依一定之事實,足認以 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民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居所,則指無久住之意思 ,而事實上居住之處所。 2、所謂其他場所,包括消費者之工作場所〈辦公室、工廠等〉、第三人之住居所 或其工作場所及公共場所等。 3、至於企業經營者之住居所或營業所是否亦包括在其他場所之內,似不宜一概而論。 原則上,若依具體情事,足認消費者於該企業經營者之住居所或營業所有正常考慮 是否確欲締約之機會者,則該處所即非此處所稱之其他場所。反之,倘企業經營者 未經邀約,而在其住居所或營業所向消費者銷售其商品,且消費者在該處所亦無 上述之考慮締約與否之機會者,應仍屬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一款所定之訪問買賣 4、因此,街頭販賣是否屬於訪問買賣的情形,未可一概而論。如果使消費者於締約 前欠缺詳細考慮機會者,即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解除契約。 ◎3.4的情況就是消費者在無心理準備下,就被進行推銷(例如假填問卷真推銷、 假談興趣真推銷、假辦說明會真推銷...種種不事先告知為推銷活動), 此類訪問買賣具備為突襲性的推銷、推銷員居於主導地位、而且在消費資訊上 的不公平及不公開,常使消費者購買到不合意或不需要的產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0.209.45 ※ 編輯: belief0111 來自: 218.160.209.45 (03/05 02:1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0.2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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