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麥當勞叔叔大鞋傷人 賠3萬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4392649.shtml
麥當勞叔叔大鞋傷人 賠3萬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08.06.20 03:31 am
都是「麥當勞叔叔」惹的禍!五歲的董小妹妹和媽媽到麥當勞台北市林森南路店用餐,跌
倒撞上麥當勞叔叔塑像右腳突出的鞋頭,額頭血流如注,痊癒後留下疤痕。台北地院依過
失責任及消保法懲罰性賠償規定,昨天判決麥當勞應賠償三萬元。
法官指出,麥當勞是國際連鎖速食餐廳,應該提供顧客用餐區的安全,但該店麥當勞叔叔
塑像位置擺設不當,致顧客通行走道狹窄,加上塑像右腳鞋頭超出底座,懸空突出,容易
絆倒顧客,麥當勞顯有疏失。
去年三月廿日下午五點多,董小妹和媽媽、妹妹到台北市林森南路麥當勞店用餐,餐後媽
媽帶小女兒到二樓廁所洗手,董小妹在樓梯間跌倒,頭部正好撞到走道旁麥當勞叔叔塑像
鞋頭,頓時血流如注。
董媽媽立刻將女兒送醫,董小妹左額有一公分撕裂傷,縫了四針,痊癒後留下疤痕。董小
妹的爸媽認為麥當勞事後沒有致歉,一狀告上法院。
董媽媽在法庭上指出,當天下雨,麥當勞地板溼滑,未做防滑措施及警示,導致女兒滑倒
,且麥當勞叔叔的鞋頭太尖銳,女兒正巧撞上才會傷得那麼重;麥當勞應賠償醫藥費、精
神慰撫金及懲罰性賠償共卅三萬元。
麥當勞辯稱,公司與顧客間沒有消費契約關係,不適用消保法;且當天餐廳地板沒有溼滑
,倒是董小妹手上有一枚玩具戒指,可能是跌倒時撞到戒指尖致額頭受傷。意外發生後,
麥當勞已負擔送醫交通費及部分醫療費用。
法官審理認為,麥當勞是國際連鎖速食餐廳,提供消費者用餐服務,屬於消保法所稱的「
企業經營者」,與顧客間當然適用消保法,對消費者用餐空間及設施負有確保安全的責任
。
法官指出,當天台北雨量只有四毫米,一樓地板可能溼滑,但二樓沒有地板溼滑情形,董
小妹跌倒非因地板溼滑。
判決認為,麥當勞沒有提供安全的用餐環境,造成董小妹滑倒受傷,兩者有因果關係,應
賠償一萬元醫療費、三萬元精神慰撫金及二萬元懲罰性賠償;但因董小妹是在追趕媽媽時
滑倒,應負一半的過失責任,因此麥當勞只須賠償三萬元。
【2008/06/20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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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當勞辯解說不適用消保法是怎麼回事...
目前判決書查詢系統還找不到,有找到再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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