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買錯了 包裝毀損 內容物沒事 小屈不給換

看板consumer作者 (Chris)時間17年前 (2008/05/12 00:23), 編輯推噓0(1115)
留言17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買受人(消費者)購買商品選錯,結帳並開立發票,不可事後以買錯 (法律用語:意思表示錯誤)之理由,通知出賣人(商家)要求退貨!   蓋因退貨(撤銷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係屬雙務契約,非單方行為就 可以完成!今天小屈在定型化契約有公告: Q1:要如何辦理退換貨呢? A1:購物14天內,持未開封商品及原發票回原購物門市即可辦理退換貨。 (瑕疵品不受開封限制)。   買錯想退,在小屈的定型化契約中有說可以,但今該包裝外盒有有瑕 疵,店家本商就有權拒換貨!或亦說,今若無該條款存在,店家可以拒絕 更換該商品!   縱上所述,白話講就是,不給換很合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2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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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的指教~我明天會打電話去問問看~希望能換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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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覺得退換貨規定應該要和「退回商品有瑕疵」兩者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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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看比較好 關於退貨部份 我覺得有疑問的部份是 小屈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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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有「定型化契約」惟該項條款 是在消費者退貨時使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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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應有「消保法第十三條所列之情事」應於消費者於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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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以明示或顯著標示之方式告知消費者始能構成「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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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此條成並無損於「買賣契約」之成立因為出賣人與買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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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雙方合意且交付商品 在不構成「意思表示錯誤」(民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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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出賣人並無出賣瑕疵品」(民354)的情形 此項買賣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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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便已結束(並無其它從義務、附隨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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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買受人要求退回實應以「新要約」來看待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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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換貨可能會成立的契約為互易或買回 在準用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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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規定下小屈自然能準用民355以下規定拒絕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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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結論相同 但是推論有點不太一樣 這樣的推論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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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話說回來 東西賣給你時侯是好好的 所以你應要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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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負責吧!至於賣錯 原則上不是意思表示錯誤就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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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自己摔爛怎能怪別人不換給她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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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89nraiF (consum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