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蔚藍網路書店 尚未收貨 可退訂嗎?

看板consumer作者 (除舊)時間18年前 (2008/03/29 12:3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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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iennien (新的開始 加油喔^^)》之銘言: : 因為有很需要買的中譯本 查詢後 只有蔚藍有 : 所以 就定了書 1500免運費 最後定了四本書 共2300元 : 3/7下的訂單 他也寫處理了 但是書一直沒有來 : 上面是寫大陸寄到台灣3~5天 台灣寄達5~7天 : 最後只好當物流處理要久一點 但是 早超過了該等的十二天 : 我生氣了 因為 我急著要那些書 : 想打電話去問 才發現沒有電話 都是傳真電話 : 我看了一下他在台灣的地址 台中五權六街61巷1號 : 我也在台中 所以 就直接過去 : 重點是 他是沒有人在的像是廢墟的地方 但是關著 : 今天是星期五ㄝ>< 真的沒有人嗎 : 請問一下 我現在該怎麼拿到我的書 : 我剛剛查了奇摩知識 說他的客服信箱也不會回 : 那 現在我該怎麼辦 繼續等我的書嗎? 本案應屬屬消保法的郵購買賣,可參閱4442( #17wslzVE )篇, 依消保法19條,可於收貨7日內退貨。 而依細則18條,收貨前亦可退貨。 消保法細則18條: 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消保法第 19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即使不是郵購買賣,亦可依民法主張相關權利。 以下均為民法: 第 229 條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 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 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 延責任 第 230 條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 人不負遲延責任。 第 231 條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 損害。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 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 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第 232 條 (替補賠償-拒絕受領給付而請求賠償) 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 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第 254 條 (非定期行為給付遲延之解除契約)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 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 約。 第 255 條 (定期行為給付遲延之解除契約)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 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 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 契約。 因此,本案依其案例性質: 若屬有確定期限, 依229條1項,債務人負給付遲延責任。 債權人可主張231條1項的損害賠償及255條解除契約; 或主張232條的替補賠償。 若屬未確定期限, 依229條2、3項,經催告使債務人負給付遲延責任。 債權人可主張231條1項+255條;或主張232條。 而債務人需舉證有230條不可歸責之事由, 方可免給付遲延責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8.16.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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