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申請取消或刪除網購或網拍的會員資格/資料
關於電子資料保護,
目前直接的規範是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關於你的問題,首先要看對方是否適用該法。
假使有適用的話,
即可依第13、26條就個人資料主張行使:
一、查詢及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
五、請求刪除。
但是,
你所列舉的對象,均非公務機關
(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
而依該法第3條第7款規定,
適用該法者的非公務機關,為下列事業、團體或個人:
(一)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
團體或個人。
(二)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
大眾傳播業。
(三)其他經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
業、團體或個人」。
目前依上開第3目規定指定之事業或團體有:
1、期貨業。
2、台北市產物。
3、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4、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5、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6、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
7、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8、不動產仲介經紀業。
9、利用電腦網路開放個人資料登錄之就業服
務業。
10、登記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含)以上之
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型態,且有採會員制
為行銷方式之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
我想你的對象都不是這些才對。
因此不適用該法。
因此現行法下,你的電子資料檔既是屬於對方所有,
你不能主張刪除或停止利用。
除非他的利用有侵害你的人格權或隱私權或有侵害之虞,
則可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與第195條等規定,請求除去
侵害或損害賠償。甚至依外流或盜用而有刑事責任(如刑法318之1)
但依你的案例看來,你只是擔心被外流,尚不能主張。
目前個資法正在研議修正,
擬刪除非公務機關行業別之限制,
即任何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其他團體,
除單純非屬營利之個人或家庭活動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外,
皆須適用本法。
但修正案已經在立法院從94年躺到現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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