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申請取消或刪除網購或網拍的會員資格/資料

看板consumer作者 (除舊)時間18年前 (2008/03/22 04:55), 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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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電子資料保護, 目前直接的規範是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關於你的問題,首先要看對方是否適用該法。 假使有適用的話, 即可依第13、26條就個人資料主張行使: 一、查詢及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 五、請求刪除。 但是, 你所列舉的對象,均非公務機關 (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 而依該法第3條第7款規定, 適用該法者的非公務機關,為下列事業、團體或個人: (一)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 團體或個人。 (二)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 大眾傳播業。 (三)其他經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 業、團體或個人」。 目前依上開第3目規定指定之事業或團體有: 1、期貨業。 2、台北市產物。 3、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4、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5、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6、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 7、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8、不動產仲介經紀業。 9、利用電腦網路開放個人資料登錄之就業服 務業。 10、登記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含)以上之 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型態,且有採會員制 為行銷方式之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 我想你的對象都不是這些才對。 因此不適用該法。 因此現行法下,你的電子資料檔既是屬於對方所有, 你不能主張刪除或停止利用。 除非他的利用有侵害你的人格權或隱私權或有侵害之虞, 則可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與第195條等規定,請求除去 侵害或損害賠償。甚至依外流或盜用而有刑事責任(如刑法318之1) 但依你的案例看來,你只是擔心被外流,尚不能主張。 目前個資法正在研議修正, 擬刪除非公務機關行業別之限制, 即任何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其他團體, 除單純非屬營利之個人或家庭活動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外, 皆須適用本法。 但修正案已經在立法院從94年躺到現在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8.16.196

03/22 10:14, , 1F
推薦本篇文章
03/22 10:14, 1F

03/28 01:43, , 2F
很感謝你的回覆(好專業啊)其實我只是發現國外的網站都可以
03/28 01:43, 2F

03/28 01:46, , 3F
很簡易的刪除帳號資料但國內就會有限制很難刪除
03/28 01:46, 3F

03/28 01:49, , 4F
雖然一開始是發問,但也想藉此抱怨一下啦~
03/28 01:49, 4F
※ 編輯: jzn 來自: 219.68.16.196 (04/05 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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