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婚紗店退費
引述精華區文章:
※ 引述《legist (請進 consumer 板)》之銘言:
關於消費者保護法中「訪問買賣」之定義,可先參照消保法第二條第十一款
:「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
,所為之買賣。」其構成要件有:「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在消費者
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等等。
這幾個要件中,「企業經營者」可參照消保法第二條第款之規定,其他的皆
無太大的疑義,惟「在消費者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一項我原來甚感疑惑
。「消費者住居所」,很容易理解,固不待言;「其他場所」指的是「企業經營
者經營處所以外之其他場地」嗎?依文義解釋,似為是解釋。
我原先乃是依文義解釋來論之。但是之後卻遇到了一些狀況。
有某網友丟水球問我:「在中山北路二段婚紗店集中處,經常會有婚紗店之
店員跑到店外的人行道招攬顧客進入店中消費,請問這算不算訪問買賣?」我當
時就懷疑了,店家的確是在「其他場地」招攬顧客,但卻是在「企業經營者之經
營處所」從事銷售,並簽定買賣契約。要是依我的文意解釋,那此案例是在店內
從事銷售並簽定買賣契約,豈不是沒有原條文的構成要件該當了?要是無法構成
「訪問買賣」,亦即無消保法十九條有關七日猶豫期之適用。那麼不就無法保護
到消費者了嗎?
----------------------以上為節錄-------------------------------------
正文開始,
關於「訪問買賣」的部分,店家的說詞是,在店裡簽約,所以不夠構成。
我們的想法是我們在婚紗店門口翻翻相本,看看而已,是店員將我們招攬進入店內,
所以是構成。
當天我們刷卡付全額五萬多元,過兩天告訴店家我們要辦理全額退刷。
店家說不能夠退費,也不能轉讓。
只能讓我們延長效期,由半年改為五年。但我覺得五年是要怎麼算?
我們只有跟店員談過合約內容,他自願拿禮服給我們看,這樣的話,
五年的第一天是算我們簽約的那一天嗎?
還是我們正式預約試穿禮服,開使用到合約內容物的那一天呢?
談到最後,店家願意讓我們退刷七成四的錢。
餘下的二成六變成定金,五年內有效。
在跟店家談的過程中,他們有提到中山北路很多店都是同一個老闆,
其他店的情形他們也知道。
言下之意,他們不退費。
能讓我們退七成四的錢,以及由半年延期至五年,已經算是很好了。
至於寄「存證信函」,證明我們七天內有做過要全額退費,
後續也不知道有何約束力。
最後,婚紗店說服人的功力以及各種話術真的非常厲害,
雖然我認為第十九條,看起來我們可以全額退費(訪問買賣),並且不需任何理由,
在實際上的運作,卻相當困難。
我在網路上沒有查到能夠全額退費的案子。
謝謝大家耐心看完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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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 健康 科學 民主 愛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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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0.248.185
※ 編輯: ynchan 來自: 219.70.248.185 (03/03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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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nchan:也不算訪問買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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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ynchan 來自: 219.70.248.185 (03/03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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