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婚紗店退費

看板consumer作者 (機遇)時間18年前 (2008/03/03 13:47), 編輯推噓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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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精華區文章: ※ 引述《legist (請進 consumer 板)》之銘言:   關於消費者保護法中「訪問買賣」之定義,可先參照消保法第二條第十一款 :「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 ,所為之買賣。」其構成要件有:「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在消費者 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等等。   這幾個要件中,「企業經營者」可參照消保法第二條第款之規定,其他的皆 無太大的疑義,惟「在消費者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一項我原來甚感疑惑 。「消費者住居所」,很容易理解,固不待言;「其他場所」指的是「企業經營 者經營處所以外之其他場地」嗎?依文義解釋,似為是解釋。   我原先乃是依文義解釋來論之。但是之後卻遇到了一些狀況。   有某網友丟水球問我:「在中山北路二段婚紗店集中處,經常會有婚紗店之 店員跑到店外的人行道招攬顧客進入店中消費,請問這算不算訪問買賣?」我當 時就懷疑了,店家的確是在「其他場地」招攬顧客,但卻是在「企業經營者之經 營處所」從事銷售,並簽定買賣契約。要是依我的文意解釋,那此案例是在店內 從事銷售並簽定買賣契約,豈不是沒有原條文的構成要件該當了?要是無法構成 「訪問買賣」,亦即無消保法十九條有關七日猶豫期之適用。那麼不就無法保護 到消費者了嗎? ----------------------以上為節錄------------------------------------- 正文開始, 關於「訪問買賣」的部分,店家的說詞是,在店裡簽約,所以不夠構成。 我們的想法是我們在婚紗店門口翻翻相本,看看而已,是店員將我們招攬進入店內, 所以是構成。 當天我們刷卡付全額五萬多元,過兩天告訴店家我們要辦理全額退刷。 店家說不能夠退費,也不能轉讓。 只能讓我們延長效期,由半年改為五年。但我覺得五年是要怎麼算? 我們只有跟店員談過合約內容,他自願拿禮服給我們看,這樣的話, 五年的第一天是算我們簽約的那一天嗎? 還是我們正式預約試穿禮服,開使用到合約內容物的那一天呢? 談到最後,店家願意讓我們退刷七成四的錢。 餘下的二成六變成定金,五年內有效。 在跟店家談的過程中,他們有提到中山北路很多店都是同一個老闆, 其他店的情形他們也知道。 言下之意,他們不退費。 能讓我們退七成四的錢,以及由半年延期至五年,已經算是很好了。 至於寄「存證信函」,證明我們七天內有做過要全額退費, 後續也不知道有何約束力。 最後,婚紗店說服人的功力以及各種話術真的非常厲害, 雖然我認為第十九條,看起來我們可以全額退費(訪問買賣),並且不需任何理由, 在實際上的運作,卻相當困難。 我在網路上沒有查到能夠全額退費的案子。 謝謝大家耐心看完這篇文章。 -- 人道 健康 科學 民主 愛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0.248.185 ※ 編輯: ynchan 來自: 219.70.248.185 (03/03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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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也親向不算.這不是在那簽約的問題.就像你去某家專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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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買衣服.店家向你推荐而你因推荐而買下.這時你認為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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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問買賣嗎?是你主動前往觀看該商品.而店家只是適時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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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推銷的動作=-=這和訪問買賣的定義應有所區別才是.而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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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的這情況無法保護到消費者到消費者.這時我會反問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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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在平等的條件下作的買賣.消費者一定要受到保護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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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單,第一條:預約訂金概不退還或轉讓(頂)及跟改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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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訪問買賣認定的看法,我在實務上的作法與h大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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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第一條可能有違定型化契約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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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我在某縣府當消保替代役的實務處理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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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還是先跟消保會作申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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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紗店門口好奇看看婚紗,店員馬上把出來消費者攬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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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nchan:也不算訪問買賣嗎? 03/03 15:18 ※ 編輯: ynchan 來自: 219.70.248.185 (03/03 15:19)

03/03 15:20, , 13F
謝謝版友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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