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禮券一定要找零 違者不准發行

看板consumer作者 (布丁)時間18年前 (2007/09/12 21:3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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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年過節,禮券常被拿來當成禮物,但很少人知道「禮券可找零」。只是發行禮券的業者 各有一套找零機制,搞得消費者一頭霧水,未使用完的禮券餘額,常在無形中被A走。台 聯立委曾燦燈十日語出驚人表示,消費者被A走的錢,一年至少上億元。 曾燦燈昨日舉行記者會指出,市面販售的禮券往往註記「恕不找零」,或即使可以找零, 也不註記,讓消費者權益無形中受損,「用現金消費可以找錢,用禮券買為何不可以?」 列席的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科長陳星宏說,業者可用代償、小額禮券等方式替代找零 ,但不能拒絕將餘額退還消費者。否則,可依消保法限期改善,如拒不改善,可罰業者新 台幣六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得連續罰。 根據四月經濟部正式公告生效的「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廠商不得記載「未使用完的禮券餘額不得消費」,意思就是,未用完的禮券餘額,消費 者仍享有消費權利。 現在市面上流通的禮券大致分「現金禮券」與「商品禮券」兩種,前者是消費時才開發票 ,可以找零;後者是買禮券時即開發票,幾乎所有業者都不找零,改採小額禮券或其他代 償方式替代。 曾燦燈主張,消費者有權利選擇餘額使用方式,應要求業者在禮券記載「餘額可繼續消費 」,否則,商業司應退件,不得發行。 經濟部商業司專委彭維岳表示,履約保證以出售日計算,期限至少一年,不是以發行日計 算。因此,履約保證權益不受禮券印的日期影響權益。標示「恕不找零」確實違反規定。 立委踢爆市面上流通的禮券,還是出現「不得找零」的字眼。經濟部商業司表示,業者發 行禮券「一定要找零」,消保單位已進行全面清查,要求違法廠商限期改正,否則依消保 法,最重的處分可以禁止發行禮券。 商業司指出,除了現金,業者自己發行的「餘額代用券」也是找零方式之一。如果有業者 拒絕找零,依消保法規定,相關單位可要求業者限期改正,甚至可禁止業者發行禮券。 轉載自 中時電子報 記者: 羅暐智/台北報導、何宏儒/台北報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3.212.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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