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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jshief (老爹1977)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問題] 洗衣店預繳金額的期限?
時間: Sat May 19 18:43:31 2007
我是在2006/05/01加入會員 並預繳2000元
單子上有一條
*入會時,須由本人簽填資料,簽填後,形同確認同意,有效期限為入會日
起算一年為限,途中不受理任何退費或客人送洗衣服不滿意、或遷移他處
要求退費。
想請問
1.以前我記得看過有關禮券定形化契約的相關條文,應該是不能限定期限,
所以我要把餘額用完應該還可以吧? 再請問條文哪邊找的到呢?
2.他其中有提到不受理任何退費? 這條有合乎規定嗎?
其實我也沒要退費,只是好奇想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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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查了這些法規 貼一下 也許有其他人有機會可以用到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章 消費者權益第十四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一.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
二.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
三.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
四.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
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章 消費者權益 第二節 定型化契約 第 十二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民法 第 247-1 條 (附合契約)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
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 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 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 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 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民法 第 366 條 (免除或限制擔保義務之特約)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
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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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應該是就紫色部份去爭取囉?
另外民法的那2條 有提到今年9/28是最後生效日期,請問這是代表?
※ 編輯: hjshief 來自: 61.62.94.156 (05/23 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