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銀行信用卡優惠方案 消保會:應明訂期限
銀行信用卡優惠方案 消保會:應明訂期限
法源編輯室 / 2007-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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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銀行片面縮減信用卡優惠,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昨(二十)日表示,日
前已邀集發卡銀行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商,決議今後各發卡銀行推出
優惠促銷方案,應訂定優惠期間,並充分揭露;變更未訂期間的優惠方案時,除
於六十天前公告之外,並應另行規劃其他配套措施。
從五月份開始,銀行發行的「Amiles航空卡」和「AMoney卡」,權益將大幅修改
,將原「消費二十五元即可累積一哩」的優惠,縮減為「每五十元一哩」,或是
現金回饋改採分段計算,造成卡友議論紛紛、撻伐不斷。類似這種信用卡優惠片
面修改的狀況,近來多家銀行常常發生,造成民眾權益嚴重受損,消保會終於出
面,於四月十二日邀集金管會、銀行公會及七家發卡銀行開會討論,作出決議。
會中就變更優惠或權益的處理機制,達成共識。日後各發卡銀行推出優惠促銷方
案,應訂定優惠期間,並充分揭露(例如於寄發的權益手冊中載明)。此外,發
行結合特惠功能的新信用卡,並以特惠方案作為廣告促銷內容時,發卡銀行除應
訂定優惠期間,亦應於申請書上載明特惠期限,讓消費者於申辦信用卡時,充分
了解申請後享受優惠期間。
消保會指出,發卡銀行變更原(未訂期間)優惠方案內容為「無遞延」性質者,
例如提供不限次數機場貴賓室的使用及機場停車免費服務等,因未訂優惠期間,
所以發卡銀行認有變更必要時,除依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20條第5款規定
及財政部92年3月24日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262號函公告,
於六十天前公告之外,並應另行規劃其他配套措施,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若是原提供優惠方案內容為「有遞延」性質者,例如持卡消費三十元累積紅利一
點。消費者因銀行變更優惠方案內容(改為持卡消費五十元累積紅利一點),影
響權益甚鉅,消保會決議請銀行公會與各發卡銀行儘速開會協商,建立原則性的
解決機制,以保障舊持卡戶權益。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type_id=1&seq=2&nid=4857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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