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卷定型化契約應 …

看板consumer作者 (燒焦布丁)時間17年前 (2007/01/12 09:54),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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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我僅列出應記載和不應記載的項目 有興趣的可再自行去看 這份公告的內容對消費者都是很有幫助的 常買這類商品或服務的可以注意一下 實施日期為:96.06.01(依締約日期為準) 文章出自於: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衛生處網站 http://www.doh.gov.tw/cht/content.aspx?dept=R&class_no=3&now_fod_list_no= 4084&array_fod_list_no=&level_no=1&doc_no=48264&show= 應記載之項目 一、 商品(服務)禮券之應記載事項 (一)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二)商品(服務)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三)商品(服務)禮券發售編號。 (四)使用方式。 二、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本商品(服務)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前開保證 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 1年)。上開履約保證內容應載於禮券正面明顯處。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與○○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5%以上)等相互連帶擔 保,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購買等值之商品(服務)。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 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本商品(服務)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 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其他經衛生署許可,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 三、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 不應記載之項目 一.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二.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卷餘額不得消費) 三.不得記載免除消費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四.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五.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約 六.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七.不得記載違反其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八.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 本人提供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化粧品相關法規.食品衛生法 免費諮詢:D 不收台幣 只收p幣 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7.3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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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忙縮址: http://0rz.tw/f92ir
01/12 18:07, 1F

01/12 18:10, , 2F
不過...履約保證責任的規範有出來了嗎?
01/12 18:10, 2F
文章代碼(AID): #15fkfH_O (consum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