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950911修正-台北市)

看板consumer作者 (曼)時間18年前 (2006/09/12 19:16),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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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址: http://www.law.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jsp?LawID= P05H1005-20060911&RealID=05-08-1005 縮址: http://0rz.tw/be1Qj 法規類號: 北市0五-0八-一00五 名  稱: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修正 (茲就主要修正的收費及退費規定引入) 第二十五條 補習班應依學科性質及教材內容訂定每期修業期限及每週授課時數        ,並留班備查。 前項修業期限每期超過六個月者,應分為上、下二學期招生、收費        及授課;授課時數每班級每週不得逾四十四節;授課時間每節以五        十分鐘為原則。 第三十三條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 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惟補習班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超 過新臺幣一千元者之部分,仍應退還。 二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第八日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 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 三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前第七日至第一日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 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 四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前(不含當次)提出退費申請 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 五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 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補習班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 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補習班所 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補習班招收學生違反第 二十五條第 二項規定收費超過一學期者,該學期部分 適用前項規定退費,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費。 第一項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 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第三十四條 補習班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時,除應於原定開課日前儘速通知學生, 並於班址顯明之處公告外,並應於原定開課日起七日內全額退還學 生已繳納之費用。 第三十五條 前二條之退費,其對象為未成年學生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受領之。 第三十六條 補習班開設各類班次,應與學生簽訂補習服務契約書,其契約書應 符合消費者保護法規、公平交易法及教育部公告之短期補習班補習 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參加補習課程之學生如係未成年者,所訂契約並應取得其法定代理 人之同意。 -- 喜歡咖啡~~最愛曼特寧 http://www.wretch.cc/album/ivysky 關心消費者權益~~因為我一輩子都離不開消費行為 ※ 編輯: ivysky 來自: 61.230.85.45 (09/12 19:49)

09/12 22:51, , 1F
北市終於跟進了!!
09/12 22:51, 1F

09/13 06:43, , 2F
推妳一個! 辛苦了
09/13 06:43, 2F

09/13 08:53, , 3F
喔喔喔~~~終於跟進了萬歲~~
09/13 08:53, 3F
※ 編輯: ivysky 來自: 61.229.164.208 (11/28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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