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 買MP3 新品不良瑕疵 只能換貨不能退?
昨天我在新竹的NOVA買了一支MP3隨身聽
結果回來以後才發現耳機和本體的卡榫接觸不良
而且耳機要拉離本體時 上面的蓋子居然掉了
今天我拿回去要退錢 他說只能換新的 或者換店內其他台MP3
問題是 連他們店內自己DEMO用的耳機上連接的銀蓋也快掉了
我認為這是那個產品每一個都有的瑕疵 所以我堅持要退貨
接著他就拿出消保法 說只有「郵購或訪問買賣」才能退錢
還說「你可以打1950 但是我們公司規定是不會退錢的」
我自己覺得我這樣蠻奧客的 但是那個副店長的態度實在很流氓
而且在發現這項產品本身就有瑕疵 就算換新的蓋子以後還是會掉
店內也沒有其他任何一支我想換的MP3 所以我決定唯一的要求就是退錢
我想請問高手 我接下來的做法是否行得通?
1. 明天上班時間打電話給消保官。
2. 回去找店長,拿出六法全書民法第354、360、359、259條給他看,
只要物品有瑕疵理當可以退貨。
3. 告訴他如果不給我退錢,我會各大BBS版照實分享我的購買經驗。
第 354 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第 360 條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
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名 稱: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名 稱: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259 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 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 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 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
之。
四 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 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
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 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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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hythm 來自: 61.59.90.152 (02/26 23:11)
推
02/27 00:08,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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