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出爐的釋字684解釋文

看板ck61st302作者 (嚕嚕百龜)時間13年前 (2011/01/17 23:52),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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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講大學生能否提起行政訴訟(在未侵害學生身分權利時<相對於釋382>) 過了今天 學生權利前進一了大步 下列是有關釋字684(來源為司法院網頁http://www.judicial.gov.tw/) 爭點:大學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學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 解釋文: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 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 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 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事實: (一)聲請人陳玉奇為某大學研究所碩一學生,97學年度上學 期,跨院加選他學院EMBA學 程所開設的「公司治理與企業發展」科目,學校認聲請人非該學院EMBA學生,否准其加選 。聲請人迭經校內申訴、訴願不受理及行政訴訟以不合法為由駁回確定,爰聲請解釋。 (二)聲請人蔡耀宇為同大學另系研究所碩四學生,93年3月16日向學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 動指導組申請在該校公告欄及海報版張貼「挺扁海報」,時值公職人員競選期間,學校以 違背國家法令為由否准所請。聲請人迭經校內申訴、訴願不受理及行政訴訟以不合法為由 駁回確定,爰聲請解釋。 (三)聲請人龍國賓為某私立技術學院進修部觀光餐旅學群觀光事業科二年級學生,因91年 度下學期期末必修科目考試日期,與92年觀光日語導遊筆試日期衝突,向授課教師申請提 前考試獲准,然該必修科目嗣經授課教師評定成績不及格,致無法於92年畢業。聲請人主 張成績評分不公影響畢業,迭經校內申訴、行政訴訟以不合法為由駁回確定,爰聲請解釋 。 --------------------------------------------------------------------------- 這次的釋憲案有七位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一位大法官提出部分不同意意見書 可見爭議不小 意見書大致提及所為特別權力關係 (我聽到它就噁心,因為第一次聽到就是因為建中某個教官,超不爽) 還有系爭解釋是否適用中小學生的爭議 以及沒有對382的重大影響進行闡釋 另外就是此號解釋一出是否造成濫訴(許宗力和蔡清遊大法官持不同見解) 以下附上一些協同意見書的節錄 李震山大法官 表面上是大法官、行政法院與教育部三位一體,見解一致構築成銅牆鐵壁,但經時間的鏽 蝕後,已有識者質疑行政法院以系爭解釋為「擋箭牌」,確已迫使釋憲者處於繫鈴與解鈴 的窘境之中,如果大法官確是「作繭自縛」者,本件解釋已破繭而出,曙光初露,光明在 前,自應獲得稱許與掌聲。惟讓中小學生仍適用系爭解釋,真的能為憲法法理所容嗎? 許宗力大法官 有論者著眼於行政法院系統的負荷能力,反對放寬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設下的標準,擔憂 爭訟管道一旦開啟,學生可能動輒對校方記過申誡、學分採認、加退選等措施興訟,將有 排山倒海而來的對校爭訟案件湧入行政法院,不僅耗費司法資源,更使校方疲於應付,徒 增教育困擾。此種訟累不斷的擔憂,究是出自想像、抑或本於真實,本席無從預斷,但至 少我們沒有理由認為學生較諸一般大眾更好訟成性。 蔡清遊大法官 本號解釋不加限制地准許基本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恐造成大學學校動輒挨告 ,學生行政爭訟事件大量增加,甚而造成學生與學校間、學生與老師間之緊張關係,主管 機關應儘早妥適因應。 不知道大家的看法如何 我看到這號解釋的時候是蠻興奮的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130.188

01/17 23:53, , 1F
理由書太長我就不附了XD
01/17 23:53, 1F

01/17 23:58, , 2F
酷喔
01/17 23:58, 2F

01/18 00:04, , 3F
樓上要回一篇了啦~~
01/18 00:04, 3F

01/18 00:10, , 4F
我沒這麼大的能耐好嗎
01/18 00:10, 4F

01/18 19:52, , 5F
聲請釋憲的前兩個果然是台大的XD
01/18 19:52,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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