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大家來吵架!! 來談選舉

看板ck53rd304作者 (Tiramisu)時間20年前 (2004/03/19 04:11),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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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Knight (Gondor has no actors)》之銘言: : ※ 引述《Kuoer (Tiramisu)》之銘言: : : 到底320公投有沒有違法? : : 我想還是有的 : : (上段陳述並非認為公投違法 而是認為320公投違法) : 17條說 不適用18條和24條之規定 : 但對24條究竟是如何個不適用法 : 不是挺有爭議性的嗎 現在再來就公投法的爭議來爭辯 其實係理論上的意義大過於實質上的意義 因為不論違法與否 之後要不要去投仍操之在自己的選擇 不過既然提出來了 我想在這剩下一天的時間略作說明 但個人才疏學淺 提出來的意見及參考的看法僅為拋磚引玉 有不同意見的請不吝指正 從倡導公民投票的一路上來看 陳水扁在公投法第十七條的本質定位上, 從一開始的「防禦性公投」 演變至後來的「防衛性公投」 嗣又重新定調為「和平公投」 亦即 欲透過公投以表達人民「反飛彈、反戰爭、要民主、要和平」的意志與想法。 試想的第一個問題是 目前公布的兩項所謂「和平公投」議題是否符合公投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意旨? 亦即 我們須先為公投法第十七條的屬性定位 僅就公投法第十七條而言 賦予了總統一個極大的權限 這一開始瑕疵就存在 但這個要怪就怪讓公投法第十七條通過的國親 第十七條是一種裁量與不確定概念雙重的授權 總統與行政院共同享有相當廣的裁量或判斷餘地 但這並不是承認任何被授權者的任何裁量或判斷都是合法的或適當的 被授權者仍須遵守其職分與義務 如有違反就構成違法的裁量瑕疵 裁量瑕疵又可分為超越法律授權裁量限度的逾越裁量 及違背立法機關授權目的的濫用裁量 裁量瑕疵既是違法 通常應受司法機關審查 從公投法立法過程中立法委員的提案說明 和行政院長的答詢探求法條本文的真意 都是指涉發生類似國家緊急情況或 已出現針對性的飛彈試射等立即危險而言 是否已經到達國家緊急情況? 行政院的說法是: 是否有「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 係高度政治性的判斷,應由負責保障國家安全與存續的總統加以判斷 且該條規定明定「交付公投」係屬總統的職權 其立法意旨係賦予總統對於是否有上開情事有判斷權限 上述行政院的說法是否正確 值得商榷 也許從我們一直以來居住著一個壞鄰居 拿496枚飛彈對著我們的角度看來 這個外力威脅是有的 但是 為了回應著個外力威脅 所舉辦這種公投的內容上來看 是不適當的!! 就社長轉載的公投題目來看 到底最後要不要買飛彈 是國防專業的考量 到底要不要跟對岸開啟談判 是高度政治性的考量 今天假若人民決定不買反飛彈設備了 難道政府就不會繼續增購反飛彈設備加強國防嗎? 假若今天人民決定為了台灣的未來要跟對岸開啟談判 難道台灣當局就會願意屈居於一中架構下的前提 跟中國大陸展開談判嗎?(因為中共要與我國談判的前提是 所謂92共識亦即一中架構,雖然我稱一個中國各自表述 但是這是魚目混珠的手段!承認中華台北事實上就是承認中屬台北) 若該題談判並非指高度政治性的談判而是民間性質的 那我們跟對案已經進行了上千上百次的交流協商 故 題目內容是不適當的 就行政院說的目的是為了凝聚國民的共識及維護和平 這就不得不讓人質疑動機如果在提高選民動員的能量 以便利於某組候選人的得票 那就屬違背法律授權目的 而構成裁量瑕疵 不過 這次公投在法理上屬於國家行為 並不在法院管轄範圍 因為這是主權行使行為 是統治行為 總統僅有政治責任而無法律責任 其次 是有關公投法第十七條條文適用的方法 公投法第十七條規定是: (1) 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 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2) 前項之公民投票不適用第十八條關於期間之規定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那第十七條第二項所不適用的第二十四條規定是: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 投票,並得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 所謂全國性之選舉我想我國總統 副總統 中央民意代表之選舉應當屬之 這應該是無庸置疑的,然而正如條文所明示的 第十七條第一項所賦予總統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時, 得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當然不適用於總統副總統這種全國性的大選 這本來毫無疑義 關於這點為何要將第二十四條切開來看 我還真的不知道 知道的能否提出來 有什麼理由要切開來看? 如果僅為了讓這個看似違法的公投找到合法化的理由的話 我想這是難以令人信服的 法條的解釋適用若淪為政治鬥爭的工具 誠如先前個版所述是可悲的 至於原本針對有關「一次領票」、「分開領票」、「分設投票所」之爭議 針對侵害投票秘密 侵害人民不投票之自由之爭議 現在因為採的是政院版的乙案似乎是改善了許多 但是問題的癥結仍是沒有解決 對於一個問題隨後接續發生的可能情況應該都要設想到 不能即稱在簡單、便民、公正、嚴謹等原則考量下,鼓勵人民參與及節省資源, 並依過去多項選舉合辦之慣例,總統選舉與公投在單一投票開所設置。 如果要節省資源的話 就不要急著在320辦公投 退萬步言 如果一定要辦 人民秘密投票的自由定然要受到確定的保障 這種大型全國性的選舉(應該不論是任何一次選舉) 權衡輕重之下相信投開票的可信性是當然重要許多 何況 這種把公投與總統大選綁在一起的選舉又在同一開票所投開票 本來多少造成選民在投開票時心理層面的壓力 在台北市或是其他比較大的地方 人與人之間不熟識的機會較高 在投票上所受到的心理壓力可能較少 若是在人口比較少的鄉鎮市 彼此熟識的機會較高 在投票所所見到的人大都是認識的 當別人都領公投票 試問 他若不領其他鄉親作何感想?? 這種情況之下還有什麼人民有投票的自由意志可言???? 最後針對投錯票匭到底是有效無效 理由不贅述了 就是有效 其他衍生地方對抗中央的爭議 是另一問題就不加以討論 縱上所述 是針對320公投的動機時間及內容提出其為違法的質疑 其他必須附帶提到的是 誠如先前對兩黨政見之質疑 及講究經濟實力才是王道的看法 個人是非常贊同的 不要提花而不實的政見 不要說的到做不到的信口開河 回歸正視對岸走資後經濟地位的竄起 民進黨經濟搞不好 也許不能全然歸罪於其身上 因為其性質近似社會民主黨 上台勢必是講究人權抬頭 環保意識抬頭 對於既有的經濟成果的確是不太重視的 又加上執政經驗不足 新政府又染上舊官僚的陋習 然 這個層面無疑沒進沒退就是退步的 畢竟 能否在國際間具有一席之地 不必受他國所左右 國家的實力是很重要的 唉.. 講了那麼多 其實還不如罵句 幹! 來的爽快 -- 勝兵先勝而後求戰 敗兵先戰而後求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204.7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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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文章可以轉政治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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