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房屋裝潢出了問題
嗯~~~~~又有法律問題來請教各大律師啦
就是我媽在南港搞了一個套房來出租,先請人來裝潢,原預計2006年10月完工
但那設計師完全沒照設計圖亂做一通,而且到了10月他還是沒完工
我媽一直打電話催他來完工,他都置之不理,拖到快12月他都沒來完工
我媽就想說那工程尾款10萬元不要給他了,並且把鎖換掉,把房子租出去了
結果昨天收到他寄存證信函來,裡面根本鬼扯一通,把黑的說成白的,
明明自己不完工也不提驗收.....還把責任通通推到房東身上,真傻眼
像遇到這種奸人該如何處理咧,該如何反制他.....
發文者;XX聯合工程有限公司
受文者:X秀x
三本..X秀x
民國九十六年2月1日
主 旨:
一、工程請款
二、設備歸還
XX聯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蓋稱本公司)依與x秀x女士(以下簡稱甲方)簽定
台北市南港區xx路xx號室內整修工程承攬合約項目進行工作。
乙方所用材料與施工範圍皆依合約內容所規定或更高等級,並在合約價格不
增註甲方支出之情況下主動增加施作項目,以表達本公司對甲方之誠意,全
部工程亦於合約期限內完工,但因甲方通知人未在台北而延後初驗。爾後甲
方認為施工瑕疵之處,本公司亦派員處理多次後。未料甲方將施工所在地鎖
住,經本公司向甲方求證為實,甲方並拒絕本公司派員進入。借以拖延本公
司處理之時效,達到甲方片面主張不支付尚未請領之二程款項之事由,嚴重
違反合約精神與條款。請於接到此函後五日內(民國九十六年2月7日)
前。將上述款項新台幣壹拾壹萬元與本公司結清並匯至下列帳戶(xxxxx)
反之本公司將轉交此案件至政府單位仲裁。請三思。
依據甲方與本公司雙方簽定之工程承攬合約第八條第二款。初驗瑕疵處理
不計入工期,何有甲方所述未在本公司拖延工期之事,再依工程承攬合約第
八條第三款。竣工之範圍經甲方先行使用則視同驗收合格。如今甲方業以出
租使用,何有未驗收一事;又依工程慣例,工程款項未結清之前,施工單位新
裝設之設備其所有權仍屬於於施工單位。若甲方執意不結清積欠本公司之工
程款項。本公司當就此事另提主張,要求甲方歸還並附帶使用折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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