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本憲何盃盃有福了 萬年筆記!

看板civil95作者 (鐵猴子)時間17年前 (2006/10/13 17:26),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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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本憲一直抄筆記實在很累 而且我知道也很多人沒有去~ 找到這萬年筆記 給大家參考 本憲講義1 憲法是民主的一種規範 鼓吹憲法的人物 (1)洛克 17-18世紀, 著政府論 /a 立法 人->政府 職能分工->權力(power)->權力容易腐化->防止腐化 \b 執行 防止腐化->權力相互制衡 (2)孟德斯鳩 a 立法 b 行政 c 司法 (3)盧梭: 主權在民->社會契約論social contract 公權力權威性 君--------------------->民 交換得失關係 憲法的分類 A.傳統分類 1.成文憲法(Written Consititution): 將人民權利義務國家根本組統,以較完整的 條列文書規定者, 較多. 如: 美(1787), 我(民46), 日(1946) 優點:(1)明確, 易遵行 (2)解釋時較不易曲解 缺點: 不易修改, 較乏彈性 ps. 美: 提出-眾參2/3 決裁-州議會3/4 我1-立法院1/4提議 2-國大1/5提出 決議: 國大2/3出席, 3/4決議 不成文憲法:very special 英國,散見於習慣, 判例或憲典, 很少. 政治習慣:例 多數者領袖組閣, 法案國王必須簽署 判例: 法院 憲典: 大憲章. 王位繼承法 *most special: 非"成文", 亦非"不成文" 以色列 由九個法典合組而成: 國會法(1958), 統治職權法, 司法權法, 國防法(1976) 2.剛性憲法(-難-成文憲法) 依修憲難易度劃分 柔性憲法(-易-不成文憲法) *特別說明: 美國禁酒法案 第18條(1919.1.16) 完全禁酒 第21條(1933.12.5) 廢除18條, 有條件開放酒的生產 (因美至今只只修憲27次, 明顯為剛性, 但卻因酒的問題在14年間修了2次, 顯示並非"成 文憲法"就必為"剛性") 3.欽定:由君王或其指定代理人制定. (今已無) 1814 法 路易十八憲法 1850 德 普魯士憲法 1889 日 明治憲法 1908 清朝 憲法大網(23條) 民定:由人民代表或政治團体研商制定. 1787 美 美利堅國憲法 1946 日 日本國憲法 1949 德 基本法 1958 法 第五期和憲法 1946 中 中華民國憲法 協定:君王(或其代表)與人民勢力(政黨)相互妥協而成, 大都發生於革命時期. 1830 法 革命時期憲法 1911 清朝 十九信條 B.現代分類 1.規範性憲法: 說得到, 做得到. 憲法之"內容"(說), 能夠妥善規範其權力"運作"(做), 使之公平正義原 則者. 名義性憲法: 說得多, 做得少. 因為社會與經濟條件之不足, 憲法內容不能調適於現實運作, 只成名義 上之規定,或成為教育性與未來性之意義. 如民主後進國: 剛果. 字義性憲法: 光說不做. 憲法變成統治者之工具或門面. 如: 前蘇聯. 2.原生性憲法: 憲法理念或其規範之政府組統與權力運作, 均"根源於本土", 無待外鑠 者, 很少. 例: 美(1787) 德(1919)威馬憲法. 移植性憲法: 參酌外國憲政典範而成者, 很多. 例: 日本(1946)憲法 菲律賓 韓國 新加坡 綜合性憲法: 中華民國_____/本土特質: 均權+考&監 \外來特質: 三權分立(內閣+總統制) 3.社會主義式憲法: 1918年俄共建立政權開始 (1)權力集中制(而非三權分立) * (2)單政黨制(而非政黨競爭) # (3)封閉之社會体系(而非開放社會) @ (4)計畫性經濟制度(而非自由經濟) @ (5)軍隊政黨化(而非國家化) # ****  *: 己改變 #: 正改變 @: 堅持不變 因為行政, 司法, 立法三權相互運作產生不同的特質, 而給予不同之名稱 (1)總統制 (2)內閣制 (3)混合制 (4)委員制 總統制: 美+判近國(中南美洲)+受影響國(菲. 韓) 俄羅斯共和國 *美國之特殊歷史經驗: 新教徒心理上希望遠離宗教壓迫 ->連帶希望免於政治壓迫 ->權力分立原則徹底旋行___/(1)三權分立(大原則) \(2)某一機構內仍須制衡 國 /參 立 /參: 代表名冊, 每州2人, 共100人 ---- | ---- |->妥協(容忍) 會 \眾 法 \眾:代表人口數435人{加州52人 阿拉斯加1人 法案: 眾->參, 均過"根基" 本憲講義2 一. 總統 1.由人民選舉產生, 有一定的任期和權力 a.由人民選出 大選年, 期中選 i>表面上: 間選 各黨名州初選(2月底-6月) ->兩黨全國代表大會(選正副總統候選人,7-9月間數日) ->由公民直接投票, 但產生總統選舉人團代表 (11月後第一個星期一後的星期二)(新罕布什爾州[民主.共和]) ->[共538人(435<眾議員數>+100<參議員數>+3<哥侖比亞特區>)] ~~~過半數270人 由代表選總統[勝者全得. 輸者全失] 例 加州: 52+2=54 紐約: 31+2=33 德州: 30+2=32 俄州: 33+2=35 [12月第二個星期三後的星期一] 翌年一月20日總統就職(1933年前為3月4日) ii>實際上: 直選 代表需以州為單位之多數民意, 不可衣己意投票 (12月投票己形式化) 任期: 四年一任, 但羅斯福1933-1945一任. 任內9位總統去職 1840-2000: 每逄20年選出之總統 1840 1860 1880 哈里遜 林肯 加菲爾 (病死) (被刺) (被刺) | | |(2個月) 約翰戴勒 安德魯詹森 亞達爾 (中美望廈條約) (第一位被彈劾) 1841.3.4就任 1865.4.14 1900 1920 1940 麥金萊 哈定 羅斯福 (被刺) (冷死) 1932 | | 1936 老羅斯福 柯立芝 1940(連任一次) 1944 1901.9 1923初春 憲法修正案 1960 1980 甘迺迪 雷根 1963.11.22 (被刺) (未死) 1848 泰勒(熱死)(華盛頓紀念碑落成時) 1974 尼克森(任內解職) 2.身兼"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 總統制: 合而為一->權力集中一個 \_____ 內閣制: 分為二人->權力在行政首長,國家元首是虛位/ 單首長制 混合制:分為二人->權力由行政首長與國家元首分擔->雙首長制 3.總統(行政)與國會(立法),依憲法規定運作,各行其是"不相統屬" a.總統不對國會負責, 閣員對總統負責 b.[閣員不能兼任國會議員]-A 也[不能出席國會.參加辯論]-B 及[表決]-C 內閣制: 大都兼任國會議員, 可以出席國會,參加辯論及表決 我 國: A同美 B同英 C同美 4.運作權力 (1)諮文(message)權: 國情諮文 影響力 ->對國會->對國會.人民->對國.人.及他國 ->無形影響->愈來愈大 1787華盛頓親臨演說 ->亞當斯 ->1801傑佛遜講詞代讀 ->1913威爾遜親臨演說 ->現在 (2)否決權(veto power) 我國: 覆議權 否決權: 行政部門對於立法剖門通過之"立法案(1/2)", 如認窒礙難行時,可經一 定 法律程序, 退請立法剖門再議, 經此否決之議書, 非經立法部門以"絕對多數"再通過, 此 案即被打消. 2/3 強度增加 1/3 + 1 反制絕對多數 眾: 435 參: 100->67->34 國會法案->總統(1)簽署 (2)否決 (3)無動作----通過:國會休會期間, 可退而不退 ->默認 打消:國會休會期間, 卻退而不能退->打消 [袋中否決pocket veto] 院別: 早期, 兩院均可 1850以後, 參院 形式: 早期: 全天候 1960以後: 紳士式 9:00AM->5:00PM 記錄: 個人: 24hr 18min 團体: 5周 (3)任命權: 行政駐外大使, 公使, 法官 相對->參院同意權(形式) (實質) 二.國會(立法) 參: 100人, 任期6年, 每2年改選1/3 眾: 435人, 任期2年, 全剖改選 權力: 1.立法控制權:法治國家->衣法而行->法從何來->國會立法 (1)新機關的成立: 如 1947年成立國防部 (2)新權力的增加: 例 二次戰後畢, 經援助->授外法案 1960年代外來移民->移民法案 (3)日常業務,經費年度預算 (4)宣戰或講和之權,二院之權 2.調查權: 立法監督->了解事實->調查真相 委員會 3.彈劾權(Impeachment) 內: 有, 1805年之後就不再用(美), 以不信任案取代. 範圍: 行政(上主總統), 司法, 立法 程序: 眾1/3提出->參2/3決議 被彈劾對象是總統->參院會議主席->改成最法院院長 4.同意權: a.人員任命同意權---------行政協定(條約) b.條約批準同意權 三.司法: 各級法院 司法審核權(judicial review):不論聯邦或各州法院, 對於法律(國會)及命令(總統), 均不因其違背憲法或違背法律而宣判此法律或命令無效, 源自1803年Marbury Vs Madison 判例 (1)1860年南北戰爭 林肯 "縱有非常事變,總統無權下令停止人身保護狀之適用..."->搜索票 (2)1950年代,韓戰 杜魯門 鋼鐵工人大罷工, 下令商業部長接管煉鋼 "縱有非常急需, 總統也無權下令接管私人財產..." 本憲講義3 內閣制: 英 [內閣(carbinet): 王宮內室<-內閣來由] 過程: 權力下移過程 一人(君王) | 輔佐->下移 少數人(貴族) | 下移 多數人(平民) |||     行立司 政法法 9世紀.賢人會議 ->11世紀.大會議 ->亨利三世 國會 (盎格魯撒克遜人) (諾曼人)每年三次 武士貴族代表(貴族院) | 小會議(威廉一世) | 常務會議(亨利六世) 關鍵:(1)1688年光榮革命後, 產生兩個政黨Whige惠格<->Torise托利 (2)1710以後要求國王委託一黨辦事 (3)1714年,斯圖亞特王朝絕嗣 從德國找回喬治一世(漢洛威王朝)統治, 不諳英語, 不出席內閣會議,找一代理 人 (首相)主持. 1721年華爾坡為代理人(首相)掌握實權. 首相名分(代理者) 首相兼財政第一大臣 1937年以後名訂首相年薪10000鎊, 其他閣員5000鎊. 官邸: 10. Downing Street. 唐寧街10號 財政部官舍       |  布萊爾 -> | ->雪莉       | 11號 一.國家元首: 統而不治, 是虛位元首(Titular head) 只是象徵性的代表國家主權, 對於人, 事之決定全無自我之善好選擇之權. 1. 選舉後產生多數黨, 任命黨魁組閣660 [a工黨340 b保守黨300 c自民黨20] 2.選舉後無多數黨, 任命最有能力聯合與黨者為首相組閣. 3.內閣總辭時, 任命反對黨領袖組閣. 4.內閣請求元首解散國會, 元首不能拒絕. 5.國會通過之法案, 元首必須簽署 a.被諮詢權 b.激勵權: 戰爭 (無形 被動) 二.行政首長及其內閣 1.多數黨領袖組閣, 是行政運作之樞紐, 直正工作機構 法案: A提出->B決議->C執行 傳統 a.國會: A+B b.內閣: C: 被動的1/3 現代 a.國會: B之大部分 b.內閣: (A+C)+B之一部分 主動的, 大於2/3 2.閣員大多兼任國會議員, 可以出席國會參加辯論及表決. 3.法案大多由內閣提出(傳統上由國會提出) 4.有行政錯失行為時, 須負連帶責任而採內閣總理. 5.內閣可以請國家元首解散(Dissolution)國會 解散權:內閣制, 行政與立法產生爭執時之解決方式之一, 其精神在於將紛爭的裁決權 , 回歸原始權力擁有者->人民->訴諸選民, 符合民主精神. 三.國會: 貴族(上) 平民(下) 權力: 國會至上, parlioment 1.質詢權: 基於監督->了解 2.不信任案(censure) (1)否決內閣所提之重覆法案 (2)通過內閣所反對之法案 (3)攻擊某一閣員之行政錯失行為,使內閣因負連帶責任而下台 (4)提出不信任投票 總統制與內閣制之重點比較 一.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 內: 分屬不同之二人, 國家元首虛位, 行政首長掌權 總: 合而為一, 權力集中 *我: 二人均有權力, 權力分擔(?) 二.閣員身分與運作 內: 大都兼任國會議員, 可以出席國會參加辯論及表決 總: 不可 *我: 居中 三.法案提出 內: 大都田內閣直接提出 總: 須由同黨國會之議員提出 *我: 居中 四.任期之屬性 內: 概括性之執行政務之最高期限 總: 固定性之執行政務之一定期限 *我: 居中 五.解決紛爭方式 內: 可接任內閣總辭或解散國會,較具彈性 總: 不可接任內閣制方式, 必須彼此忍耐, 俟固定任期屆滿時由選民裁決, 較為僵化 混合制: 法國第五共和 第四共和: 1946-1958 12年中內閣更替27次 最長: 一年23天 最短: 3天 對外: 殖民地獨立事任(阿爾及利亞) 法國第五期和----強化行政(總統)合理化之基礎 a.1958.9.28公民複決 選總統由參眾議員(800多人)->改由全國鄉鎮代表及國會議員 虛位->實位 b.1962.10.28公民複決 由間選->改成公民直選(1)過半數當選 (2)第一輪無人過半數,取前二名於二星期後決選 一.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各有實權(權力分擔) *但如二人均屬同一政黨時, 總統權較大, 可指揮行政首長 二.行政首長及內閣對國會負責(內閣制 三.總統民選有一定任期和權力(總統制) 權力 (1)召開國務會議: 部長及以上人員參加 (2)緊急命令權 (3)覆議權 (4)提交公民複決 (5)交憲法委員會解釋--->獨立於三權之外 四.總統可以解散國會, 國會可迫使內閣倒台 五.左右共治(Cohabitation) 總統與國會任期之差距(2年) (7年) (5年) 總統 總理 (1)1986.3-1985.5 密特朗 席哈克 (2)1993.4-1995.5 密特朗 巴拉杜 (3)1997.5-2002.5(?) 席哈克 喬斯潘 經驗 (1)分工: 總統: 國防. 外交 總理: 其他 (2)融合社會&資本 右: 社會福利對弱勢之照顧 左: 企管捐社 本憲講義4 A.前清時期 1.憲法大綱(23條) 2.九年預備立憲清單 3.十九信條 B.民國時期 一.民元年-民16年北伐統一之前 1.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網織大綱 2.臨時約法 3.袁氏約法 4.天壇憲草->民十二年憲法 二.民17年-民26年對日抗戰 1.訓政時期憲法 2.五五憲草(25.5.5) 三.民26年-民34年抗戰勝利 *僅由國民參政會對五五憲草加以討論,提供意見 四.民34年勝利-38年大陸陷共 1.憲草修改原則十二項 2.中華民國憲法(35.12.25三讀通過) 五.民38年政府遷台->80年解嚴 1.中華民國憲法 2.動員勘亂時期臨時條款 六.民八十年代解嚴->至今 1.中華民國憲法 2.憲法增修條文(六次) A.前清時期 一.憲法大網(23條) 有憲法之名而無憲法之實 君上:14 行政 立法 司法 臣民: 9 任官權 基本人權 義務 二.九年預備立憲清單 共約信守 光緒34-42 (but光緒只到34年) 立憲作準備(1)戶口調查, 故目分布 (2)土地下放, 收稅 (3)識字課本, 消除文盲 (4)學習自制法則 三.十九信條 有憲法之實: 英國責任內閣制 宣統 三年九月十二日(八月十九日) 原因: 1.袁世凱: 八月二十三日提出國政六項改革責任內閣制 虛君制: 英駐清公使朱爾典 總理大臣(實權) 2.張紹曾.藍天蔚(灤洲統制)九月八日) 主憲要義十二項: 責任內閣 君上: 6 ->象徵->虛位 (下移) 臣民: 13->(1)憲法 (2)國會<->內閣 (3)解散權 缺失: (1)無副署制度 (2)有彈劾權: 法律的 無不信任權: 政治的 B.民國時期 一. 1.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網 (辛亥十一月十四日) 4章21條 美國總統制 (1)臨時大總統: 統領各部 (2)臨時參議院: 一院國會 (3)行政<->立法: 復議(veto power) (覆) 缺點: 1.人民權利義務未有規定 2.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舊) 二年三月十一日 7章55條 a.補足人民權利義務之規定 b.明顯之三權分立制 c.總統制, 但含有些微內閣制運作 -總統制: 第四章 22.33.34.44 -內閣制: 45.46.19-9 ps. page5 23條 -復議: 機關內部對於已通過法案之要求抽出再議 -覆議: 機關間 例: 行政->立法 3.袁氏約法(新) 三年五月一日 10章68條 總統制(超越式) 總統制: 第三章. 第五章(39) 超越制: 21.34.31-9.54等 4.天壇憲草->民國12年憲法 (2.7.19) (12.10.10) 十一章113條->十三章141條 混合制(傾向內閣制) 參 國民黨 共和黨 統一黨 民主黨 跨黨 無黨 274 123 55 6 8 38 44 眾 596 269 120 18 16 147 26 2.4.24 梁啟超->黎元洪 進步黨(共.統.民) 三副二總 李劍農 趙秉鈞->宋教仁 2.3.20 宋案(被暗殺) 民12年憲法 混合制(傾向內閣制) (一)總統: 由參眾議員選出(間選) A. 任命權: 由眾院同意 (總) B. 解散權(眾院) (內) C. 覆議權: 15天 (總) (二)國會): 參眾二院 A. 國會議員不得兼任官吏 (總) B. 眾: (1)不信任權 (內) (2)彈劾提出權 (總) (3)任命同意權 (總) (4)預算審查 參: (1)解散眾院之同意 (內) (2)彈劾審判權 (總) (3)審計長選出 (三)內閣: A. 副署權 (內) B. 國務員對眾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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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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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弟...網路上有WORD通用版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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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www.csie.ntu.edu.tw/~b93103/stud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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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憲筆記●終極華麗筆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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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Google查"筆記 何輝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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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5BrkzAV (civil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