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惡意不轉讓晶片,怎麼辦?
寵物登記是動保的規定,物權的歸屬主要依據民法。所以妳要先確認原飼主是否曾
表示過,貓交由妳幫忙送養,如果貓未送出則贈與妳。如果原飼主是認為,貓送不
出去就要送收容所,那妳必須先和原飼主溝通,請他直接將貓贈與妳(好過繳規費
辦不續養或可能被註記)。如果原飼主自始未同意將貓贈與妳,那妳是否有權處分
貓,我認為還有待商議。
在確認所有權變更後,寵物登記的轉移才有意義。這邊我會建議妳態度放軟,先謝
謝對方信任妳,交由妳處理和照護貓,可惜未能成功將饅頭送養,但妳會依照先前
的約定(如果有的話),負起飼養饅頭的責任。因為醫療、防疫、防走失等照護需
求,以及法律規範(動保法§19、寵物登記管理辦法§6),需要原飼主協助辦理
轉移。麻煩他以書面回覆同意書,或請他和妳約方便的動物醫院一齊親自辦理。
侵占罪嫌建立在貓的所有權(跟寵物登記不必然有關)屬於原飼主,原飼主要求妳
反還後,妳仍據為所有,不願歸還。妳是否有意圖以自己不法之所有占有是成罪要
件,由於對話紀錄原飼主有意願填寫同意書(對方稱「回去就交給妳姊」,但不確
定同意書內容為何),客觀上難以認定貓的所有,所以我不覺得侵占會成立。
但侵占不成立,不代表妳一定不用歸還貓。貓的所有權是否歸妳,仍要視妳能就第
一段的所有權歸屬提出多少證據。以「Mia/帽帽」的例子*來說,雖然刑事中新飼
主的侵占罪不起訴,民事裁判時,所有權最後是判給原飼主(我的記憶,一時找不
到判決書或新聞報導。)
* 〈撿流浪貓養2年被告侵占 檢察官要貓到庭認主人〉
https://www.rclaw.com.tw/post-230-8875
儘管法律規範上有可能要求妳將貓歸還,但也並非完全對妳沒保障。如果原飼主要
求返還貓時,妳可以整理二月領貓後的照護費用(食水、用品、醫療或相關必要費
用等),依民法§954向原飼主請求支付。基本上會回到原飼主是否有心力繼續飼
養貓,怎麼處理才對貓好的問題。
解決問題比較重要,一些情緒性的字眼和不相關的敘述能迴避就不要回應了,版友
建議報走失或報棄養可能會害到貓,還請您再審慎衡量。
※ 引述《excuse107309 (靜)》之銘言:
: 照片都有編號跟標示日期
: 我認識某個學長姊,當初離婚要把貓送養
: 送養不出去就要送收容所
: 後來我幫他處理,其中有一隻我養著
: 有晶片問題,我一再請他給資料轉移
: 我接貓那天跟我說太忙,來不及印資料
: 後續催促他給也遲遲不肯給
: 結果剛剛封鎖我?!
: 請問惡意不轉移晶片該怎麼辦?
: 我蠻生氣的,當警察卻如此?
: 附上那隻貓~
: https://i.imgur.com/C7pqmEy.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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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reas life goes by without the need to turn into stories)
--The State of Things (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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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t/M.1574322960.A.6D4.html
※ 編輯: wimwenders (61.228.148.90 臺灣), 11/21/2019 15:5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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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什麼詭異新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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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之後發生所有權糾紛,這段對話比較重要,請妥善保存。其他部份,原飼主雖
然有表示同意立切結書,但最後沒簽,也未具體回應妳的另兩則訊息,較難以認定
雙方意思一致。
最重要的是,侵占罪和寵物登記轉移沒有直接關係,不必因為擔心被告或被要求反
還貓而亂方寸,尤其是目前客觀看來,貓所有權歸妳。所以還是回到動保法§19
和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耐心溝通,請原飼主配合申請變更。
如果聯繫不到對方或對方依舊遲遲不願處理的話,建議可以備齊資料,找動保單位
協助辦理,由動保單位決定要直接變更,或依寵登資料和原飼主聯繫確認,又或者
依動保法§31開罰,要求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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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寵登網有一套標準,但我的觀察是登記站的處理方式並不一致。像原PO的案子
心臟大顆的獸醫師或機構直接協助變更也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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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貓有晶片,就抓得出飼主資料。轉讓的流程中,登記站的工作是確認原飼主的身
份和意願,這部份只能說「因地制宜」,一套系統,各縣市各單位各機構核對的方
式不一,有嚴格要求附上身份證正反影本,具結同意書,也有聽聞只要原飼主提供
簡易委託書即可辦理的狀況。
登記站對動物醫院來說,除了行政方便外,壞處其實很多。審核條件太嚴,飼主嫌
麻煩,太寬鬆,主管機關又像鐵板一塊,很多事情反而會卡住。所以只能大家互相
體諒,飼主配合要求提供文件資料,或自己找適合的登記站。以li72716分享的經
驗來說,雖然如果發生糾紛,登記站可能沒什麼法律責任,但如果今天是發生不當
飼養或虐待的情況(不好意思,拿你舉例),動物醫院可能遭受輿論抨擊和飼主聯
合抵制。所以,建立信任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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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這回事喔,你可能誤會了。寵登網能那麼爛,除了公部門行政數位化的能力不足
外,最主要的原因還是,它(寵物登記)沒那麼被看重。
(呼叫auderytang,希望有機會看到寵登網開放,整合各縣市黑名單,資料互通,
異常頻率新增或變更時警示,中途或先飼主可加入註記。)
物權的判斷還是要看中途和領養人簽訂的贈與契約,即使寵登已轉移,但契約裡有
霸王條款(中途可主觀評估領養人照護狀況,視情況有權取回貓),那貓就是有很
高的機會被帶走。反之,如果領養人有履行負擔義務,契約有效的話,即使寵登未
轉移,中途也未必能隨意帶走貓。
或者,譬如前面提到的案例,倘若帽帽的主人(新飼主)在撿到貓的六個月內,還
未依民法§807取得貓的所有權時,就先辦理寵登,反而可能涉及侵占。寵登雖然
是主管機關的裁量依據,但並不是先佔先贏。有爭議還是要耐心溝通,或訴求裁判
版上常見的有主貓報遺失等12天收養的說法,不符合道德也缺乏法律依據。
至於,和中途領養卻不變更寵登最大的問題,我認為是,與落實飼主責任的目標相
背,對整體動保環境並不利。請參考#1STR9ruR的討論。
※ 編輯: wimwenders (61.228.148.90 臺灣), 11/23/2019 01: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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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分兩種情況來看,貓在身邊,以及貓不在身邊。
後者,如果是貓走失,寵登網可以申報遺失,所以不用擔心被有心人撿走後,偽造
同意書辦理寵登轉移。就算飼主忘記申報遺失,因為寵登變更歷程會紀錄,新飼主
新增登記也必須核對個資,所以循線查就有機會找回貓。而因所有權糾紛,假造原
飼主同意書申請變更寵登,則很可能觸犯刑法§210和§335。
至於,貓在身邊,有人取得晶片號碼和個資後,用偽造的同意書去申請變更,基本
上不會影響到貓,物權也不會因此轉移,咪咪不會變成喵喵,小虎還是叫不來。對
犯罪者來說同樣損人不利己,我想不出有什麼動機要這樣做。
如果要採行更嚴格的審查,像車輛管理申領牌照、異動登記等行政程序不難,但可
以想像寵登率會因此大幅下降,與目前落實寵登的方向不符。我認為目前的寵登制
度是多方折衝的結果,飼主有需求,主管機關沒有足夠的人力和資源,責任就落在
中間的登記站上。所以,如前面所述,建立信任很重要,登記站有理由怕麻煩,不
要怪人家。如果登記站信任你,那請珍惜這一份信賴,莫相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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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我不清楚,要看有沒有具有權限的版友願意分享開箱文。關於寵登與個資保護
的部份,狗版有一篇文#1Pb5u-tz (dog)可以參考看看。
而以原PO的例子來看,寵登網中飼主的辨別資料主要有三個:姓名、身份證字號和
出生年月日,這三項資料登記站無法變更,一般據此檢索或核對身份。而申請寵登
轉移的需求有:寵物晶片號碼(登記證或貓本物)、能供核對新/舊飼主身份的個
資(身份證或本人)以及表明意向的同意書。所以常見的綜合個資和轉讓意願的同
意書(或委託書)會包含以上資訊,其中個資的部份一般是三取二(姓名和身份證
字號),但三取一或三取三,甚至要求影本也有可能,最重要的還是載明轉讓意願
和署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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曬一下傍晚在曬太陽的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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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考慮到這些情況,先當成所有權糾紛(上面回應的第一段)討論。我覺得寵登
還不必特別防範這些不熟悉法規的飼主,偽造文書和侵占都是公訴罪,既然不會直
接影響動物權,雙方無法解決,就調資料讓檢警偵辦。
回到發文回應的初衷,我想分享的是,我觀察到很多愛貓人出於愛心,會嘗試或輕
率地鼓勵版友違法撈貓。欸,我們不是在演《小偷家族》(謝謝是枝導演挺金馬)
社會也無法包容這類行為。雖然我也希望有一天,在寵物所有權的案子中,法官能
考量到貓的狀況,如同人類的監護權裁判,而不是單純界定物權歸屬,但在此之前
還是想呼籲大家,謹而信,汎愛眾,行有餘力,則以撈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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