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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新聞] 機車上國道釀9車連環撞 造成5人受傷!林口段塞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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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份判決640行 首先我承認時間很短是跳著看. 把甲車主張直接當成事實,這部分確實是錯誤. 但是不影響幾個爭點. 連結車未保持安全距離,追撞推撞前車. 機車的行為結果應該中斷到後車成功減速那裡. 後面的事跟他無關. 這個案件丙也停下來了,也沒撞上去. 丁戊己自己撞上來的,更不用說己後面就. 沒有車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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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個判決書內容 (稍微手工分段). 至於證人楊xx的證述. 其所稱從攔車到車禍所經過的時間不到10分鐘. 不過也至少有2-3 分鐘(被告下車後林XX下車的過程). 加上5-6 分鐘(下車講講講大概有5 、6 分鐘)。. 則據該證人所述,從停車到車禍發生的過程時間,是在7-10 分鐘內。. 但是,該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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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長好了啦,說白了不就是真實的情況你護航不了. 所以像其他學長一樣,開始狂找性質完全不同的案例來亂湊. 來看看這案例到底是差多少. 你舉的例子是 逼車停在內側車道吵架. 這個案子卻是 機車擦撞後倒在路肩. 從前面幾篇的護航,我就很清楚學長的邏輯異於常人了. 但還是得說,逼車攔停這是完全非必要性的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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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的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審交訴字第 196 號刑事判決. 當天風和日麗 光線充足 車流順暢. 甲車跟乙車在高速公路上因為超車起衝突. 經過兩次嘗試 甲車超車後驟停逼停乙車. 兩個人下車在高速公路內側車道吵架. 大約7分鐘後 丙車被這兩台車擋住. 暫停下來 丁車煞車不及 撞上丙再推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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