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右側超車

看板car作者 (王品台朔)時間4年前 (2019/12/30 16:18), 4年前編輯推噓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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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板上好幾篇說要檢舉前後車右側超車的 想提出我的法律確信供大家討論參考 先說規範大小 道交條例(法律)>高快速公路管制規則(法規命令)>=道交規則(法規命令) 交通部函則是主管機關的法律解釋(名詞釋義),監理所、裁決所要受拘束。法院可以有 自己的法律解釋,但多數時候會依照交通部的見解解釋,所以交通部函有參考價值。 有無構成右側超車,一定要區辨的:場景?是否在高快速公路?是否構成超車? 場景A: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雙向單車道,或一向單車道一向二車道以上 場景B:其他同向二車道以上 雙向二車道指的是「兩個方向,各1個車道,總共2車道」不是雙向各2個車道! 標準雙向二車道:https://i.imgur.com/gF8zxeo交通部71年5月17日交路字第11583號函: 「一、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有關汽車超車及讓車規定,應適用於同規則第97條之雙車道。 二、 有劃線雙車道,除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規定外,並應依同規則第101條規定超車。 至於在四車道,應屬變換車道超越,其行駛應依同規則第98條規定。」 很明確的,如果同一方向有二車道以上,就是變換車道超越,依道交規則第98條駕駛,例 如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既然是不同車道行駛,自然沒有右側 超車的問題,難道右側車道的車輛不能保持安全距離變換到我行駛的車道嗎? 所以,道交條例第47條第3款的「右側超車」是指同向僅一車道超車,這個從行政院107年 10月4日第3620次院會決議將道交條例修正案送立法院審議,擬增訂第47條第2項 「前項所稱超車,指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 也可以更明確知道主管機關的立場。 再來,如果在高快速公路,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7款的違規超車,高快速公路同向一車 道右側超車反而難以想像,這款其實主要是指高快速公路管制規則第9條第1項第2至4款的 :路肩超越前車、加減速車道上超越前車、單車道匝道上超越前車,以及從主線變換到加 減速車道、爬坡道、輔助車道以超越前車等情形。 此外道交條例第92條第7項也規定550c.c.排量以上大重行駛高速公路同車道超車之處罰。 最後一個則是我車被超越,可是他車有可能根本不是超車的情形。 道交條例第47條、道交規則第97條、第101條超車的定義,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交 上字第68號行政訴訟判決的見解,「由上規定可知,所謂汽車『超車』,係指在同一車道 上行駛之前後車輛,後車變更行進路線,由前車之側方通過而超前後,再駛入原行車道內 並繼續行駛之駕駛行為。」 如果同向僅有一車道但路寬充分,甚至路幅越來越寬,後車從右邊車身超越後保持超越的 路線,或是直線向前後右轉,而沒有再向左駛入原行路線,此時是否構成超車?也有疑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48.153.14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577693913.A.F38.html ※ 編輯: trees880098 (60.248.153.145 臺灣), 12/30/2019 16:23:55

12/30 16:36, 4年前 , 1F
簡而言之同向多車道,不同車道時沒有右側超車的問題
12/30 16:36, 1F

12/30 16:37, 4年前 , 2F
只有一個車道,要超車請從左邊超,汽車機車都一樣
12/30 16:37, 2F

12/30 17:29, 4年前 , 3F
所以汽車開慢車道切回來要檢舉別條,不要再講右側超
12/30 17:29, 3F

12/30 17:29, 4年前 , 4F
車了
12/30 17:29, 4F

12/30 17:47, 4年前 , 5F
ㄢㄢㄥㄢㄢㄢㄢㄥㄢㄢㄠㄥㄢㄢㄥㄥㄠㄢㄥ
12/30 17:47, 5F

12/30 23:54, 4年前 , 6F
每天都被摩托車右邊超車
12/30 23:54,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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