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該不該遵守半路冒出來的人的指揮

看板car作者 (stay alive)時間8年前 (2015/08/06 03:31), 編輯推噓4(9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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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臉書社團我是永和人(不是取暖人歐)看到的 先上影片 http://youtu.be/Z6q4AX4E9Xk
看得我冷汗直流 根據錄此部影片的人的說法 (以下引用原文) 此次開道創下我個人最遠的紀錄。在永和永元路遇上永利消防隊出勤,便一路協助路口交 管,但路線越來越偏離永和中心,而且消防車車速急促又逆向,心中正感到納悶時,消防 車已經穿越中和成功路準備過秀朗橋,我心想肯定是新店發生重大災難,才會遠調永和支 援,路上還追上南勢角分隊......,天呀!!到底發生什麼事了。 總路程僅花9分多鐘,即抵達新店北新路、中正路口。 至於發生什麼事,我也不太清楚,但達現場後,我便離開拜訪客戶去了。 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規定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 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 換言之,要限制這些人民之基本權利,除必須以「法律」為之以外,還必須具備上述四個 目的(①防止妨礙他人自由,②避免緊急危難,③維持社會秩序,④增進公共利益。) 刑法總則第二十四條,條文的第一項:「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 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由這法條的規定來看,緊急避難的行為,如果合予刑法的規定,雖然在避難的過程中,所 實施手段侵害到他人的法益,在刑法上也是行為不罰,不用負起刑事責任。避難行為縱然 過當,也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緊急避難是避免某些個人法益的危難,而犧牲他人的法益 ,所以在成立的要件上必須非常嚴謹。由上面所引法條來分析,主張緊急避難,必需符合 以下要件:要有緊急的危難 緊急危難是指特定的某些法益遭受危難,而且正處在緊急迫 切的危險狀態中。至於危難發生的原因,出於人為或者是自然災害,都非所問。避免的是 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損害 可以適用緊急避難的法益。 (以下為我的疑問) 這樣他沒有法律責任?或可以減輕刑責? 先不管他如何 那我呢? 如果我開車開得好好的撞到闖紅燈的他怎麼辦呢? 或是依照他的指揮 撞到其他車或出其他事呢? 請問各位有遇過這種情形嗎? 感覺在馬路上遇到會太傻眼 反應不及 先模擬一下 謝謝大家回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4.247.13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438803116.A.5F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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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他無視化 聽到消防車的聲響本該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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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讓消防車 你去撞他 責任在你未注意路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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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他無權違規 依法該受罰 但台灣是人治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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鑽成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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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反而比路上其他車更危險,還逆向騎呢,自以為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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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且,很多路段又不是塞到不能過,消防車順順開也能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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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他又不是執法人員,沒有任何權利指揮車輛,自以為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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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可以試著告發他,罰他個幾次看還敢不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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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這影片,只覺得你騎車好危險喔 鑽來鑽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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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是這影片騎車的根本是亂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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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蝙蝠俠 4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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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義交性質的吧,怎麼說呢,他們覺得有幫到忙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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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總是會有像這PO一樣,覺得他們憑什麼的人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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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樓上,一般路口義交也要搭配一個警員才有效力,更何況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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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兄什麼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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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想法就是,他闖紅燈,消防車也闖紅燈,然後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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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機動比較好,先去提醒路口的人還安全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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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對這種"熱心"人士,算是不以為然的態度,不過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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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正義魔人啊,但行為已經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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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是好的,與論也會站在他那邊,我只是客觀分析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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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級不以為然,愛主持正義應該去當警察,跑業務浪費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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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在於緊急狀況的認定吧!另外義交有獨立指揮資格,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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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警察在場。如果指揮出事,問題更大,連義交指揮出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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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會吃官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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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義交有獨立指揮資格的法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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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義勇警察服勤實施要點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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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義警應配合警察服勤,未奉命令,不得單獨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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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遇緊急事故、協助車禍處理、搶救傷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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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常沒事不可以跳出來指揮,不過這例子應該算緊急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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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人有上電視新聞,當時不是義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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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只是造成困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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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哪......他才是困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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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以為他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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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示範...單手騎車又超速又逆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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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什麼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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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滿危險的 出事還要多救他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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