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車禍和解書的法律效力已回收

看板car作者 (沉默之沙)時間9年前 (2015/04/08 15:18), 9年前編輯推噓5(5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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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好,最近朋友問一個和解案例我答不出來 想請教大家的看法 事件簡述如下: 甲方開車右轉不慎撞傷乙方,致使乙方機車輕微車損及擦傷 警察到後詢問是否要和解 並拿出範本簽署 範本內容大致如下: 和解情形: 甲方 王小明駕駛車號1234,於104年4月4日5點10分在中華路口 與乙方 張大頭駕駛車號4567,雙方不慎發生交通事故意外,致使甲方 車頭受損,乙方後照鏡磨損,經當事人雙方協調均認知相同,同意和解結案 備註:乙方左手指,右膝受傷 和解條件: 一、鑑於事出意外,雙方經自行調解同意和解結案 二、嗣後無論任何情形,乙方 張大頭不得再向甲方 王小明要求其他賠償 並不得再有異議,甲方 王小明 亦不得再向乙方 張大頭要求其他賠償 並不得有異議, 並拋棄民刑事訴訟法上一切追訴及告訴抗辯權,右列各項和解條件經甲乙兩方同意 遵守,特立和解書為憑。 備註:本和解書一式三份,除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外,乙份送XX派出所存查 請問 1.若是車禍當下簽下去了,甲方或是乙方反悔,如乙方發現受傷嚴重 要求醫療 住院等等,依法是否還有機會向甲方要求賠償,還能用以刑逼民的招式嘛? 2.和解條件未註明雙方賠償金額,後受傷自理等文字,是乙方自己要吞下去了嗎? 請大大賜教! ======================================================================= 剛剛請教了某檢察官 他的回覆供大家參考 也謝謝各位的關心 檢察官建議: 依和解書約定內容看來,這樣的和解方案就是雙方同意互不向對方求償,若日後發現其 他損害,當然也無法求償。 至於刑事告訴部分,因已在契約上約定「拋棄民刑事訴訟法上一切追訴及告訴抗辯權」 ,若提出告訴,實務上有認定告訴不合法之案例。 另和解契約自雙方合意,在契約上簽名後即已生效。 希望有解答您的問題,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73.157.15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428477512.A.B1F.html ※ 編輯: biography (203.73.157.156), 04/08/2015 15:19:36 ※ 編輯: biography (203.73.157.156), 04/08/2015 15:20:34 ※ 編輯: biography (203.73.157.156), 04/08/2015 15: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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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還是可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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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如果 已經有先告了 又私底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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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和解完 就不能再告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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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用你的標題去google還蠻多例子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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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乙方還有救嗎? 已經簽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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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爬文 但是看沒有很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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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 民事的部分可能沒辦法 但是刑事應該可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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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有法律效力,已和解的案件不得再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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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是可以告的成 還是告不成阿~ 頭很昏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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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車禍研究的結論是會再加上如果興訟者需賠另一方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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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類的 這樣避免樓上所提刑事被告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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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完還是可以告刑事,不管你加什麼條款都一樣,只有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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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再撤告才是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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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有和解書還是可以告,因為告訴權是不能主動放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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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若和解書已經簽說不告,之後又反悔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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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增加敗訴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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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法官也會裁量之前已經和解,代表並非不理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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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量刑上也會比較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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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就是追訴期只有6個月,6個月內不管曾嗆說要保留還是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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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都有追訴權。而6個月後就自動消滅 就算和解書上有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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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追訴權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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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形式的部分是可以提告,只是說會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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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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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都可以告,但要有比較正當理由不然法官容易同情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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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自己私下和解,只有契約的效力,沒有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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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提告的人是澳洲來的人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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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比和解條件約好要如何如何結果都是嘴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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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情形下提告當然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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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ass大大,我們在警局和解 應該不算是私下和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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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形下民事應該不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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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啊~ 現在關鍵在刑事 過失傷害告是一定可以告,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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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重點是 『告的成嘛』? 檢察官哪關 過的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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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堅持要告,檢察官一定得受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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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都可以告 除非是告訴後再撤告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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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估狗還有人說簽和解書同時還另簽一份空白的撤回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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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iography (203.73.157.156), 04/08/2015 16: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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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無與判決同等效力下所做成的和解契約,還能再提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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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應該也可以再提告,最多就違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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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最安全方法是在調解過程中,將和解契約做為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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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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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不是上調解委員會和解才有效 私下簽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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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可以告,民刑事都能告,但是只要對方拿出這張和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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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檢察官會不起訴,民事會原告之訴駁回,這就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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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反言原則 雙方既然已經和解同意不再追究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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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能事後反悔再向對方請求 除非在法院由法官做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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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都屬私下和解,但是效果都是一樣的,差別只在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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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拿去強制執行,一個是可以在訴訟中成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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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例外是刑事上的案件屬非告訴乃論罪,例如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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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告訴乃論之罪,就算雙方和解,檢察官一樣可以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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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雙方和解的意思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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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語病 殺人罪要跟誰和解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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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樓主說的甲乙雙方 只有家屬代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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