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想請問我需要負多少的肇事責任呢?已回收

看板car作者 (緣起緣滅)時間10年前 (2014/04/27 01:17), 編輯推噓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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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以去年九月才發生過車禍的經驗給你參考, 但每件事故的狀況不一樣, 最後還是要看交通事故初判表(車禍30天後可申請)來推論肇事責任比例。 ※ 引述《kenet2 (如釋重負~~~~)》之銘言: : 我在綠燈待轉行進間被機車撞了~~ : 想請問像這種情形 我需要負多少的肇事責任呢? 我是騎自行車在道路中線準備轉彎時被對方機車攔腰撞上, 被撞之前也是聽到很長的煞車聲, 結果我傷勢較輕,對方因年紀較大,傷勢較重。 雖然做筆錄時我有向承辦員警提出對方可能超速的疑慮, 但員警還是說我轉彎車的肇責比較大, 所以他給我的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上第一欄就是我的名字, 後來初判表出來,第一欄當事人還是我的名字...Orz (事故發生之肇事原因(責任)可明確研判者,   以肇事原因(責任)較重之一方列為「第一」當事者,   較輕之一方列為「第二」當事者。) : 騎機車的是一位高二男生 送醫檢查後無大礙 : 已經回家了~~ : 昨天我在醫院陪他一直到檢查完畢 確認醫生說沒問題才出院 因為對方受傷了, 只要你有肇事責任,哪怕只有1%,  對方在事故當日算起六個月內都可以告你過失傷害(刑事),並且要求附帶民事賠償, 就是傳說中的「以刑逼民」。 假設雙方都有受傷,則可以互告過失傷害, 只要雙方都有肇責,雙方罪名都會成立。  (所以才會有人說發生車禍即使沒受傷,也要趕快把自己弄傷...) 但是即使對方真的對你提告, 通常法官也是會要你們先調解,真的談不攏才會開始審理。 (提告之後若成功調解了,對方還是可以撤告的。) 所以這段時間建議還是要打電話或用簡訊關心對方一下, 讓對方,甚至是法官相信你是有誠心要和解, 在談判或是法庭上都會對你比較有利。 : 我的右後車門被撞凹 玻璃也破了 : 他的機車前端也破了~~ 先把你的車損估價單準備好,作為談判時的籌碼。 : 我只有保強制責任險而已 對方還沒跟我說他的保險內容~~ : 不過昨天在醫院時 好像有瞄到他的病歷資料寫著 17歲?個月 : 不太確定年紀~~ 對方未成年的話, 他跟機車車主都要罰6000~9000元罰鍰, 車主還要被記違規紀錄一次。 這也是談判的籌碼。 : 下周已經跟他父母約好要先談談和解情形 : 須要約到調解委員會嗎?還是隨便找個咖啡廳就好了呢? 不一定要去調解委員會,但也不要隨便約地點。 若不去調解委員會,建議可以約在交通隊談, 如果談妥和解條件, 可以馬上向員警要和解書,現場就填好交給員警處理。 但最好還是先等拿到初判表, 對雙方車禍當下的行車狀況及可能的肇事責任有比較清楚的判斷後, 要談也比較有根據。 (雙方修車、醫療的單據跟證明也都要準備好。) 有人說不要太倚賴調解委員, 因為很多時候他們只是扮演和事佬的腳色, 不見得能幫你爭取到多大的優勢。 如果你認識很有談判經驗或能力的親友,就可以請他陪你一起去談。 我覺得你的肇事責任較大,所以姿態要低一點, 但也別讓人覺得你很好欺負, 要把對你有利的證據(對方違規的事實)明確提出。 現場先看對方的態度跟提出的條件,評估合不合理。(有的人會趁機獅子大開口...) 一般說來,可以提出以下的賠償: a.車損(需保留車損之照片及維修估價單明細) b.非健保給付之相關藥品(需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c.工作損失(需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醫生證明需休養時間) d.醫療費用明細收據 e.往來醫院門診的交通費 f.其他財物損失(安全帽、衣、褲、眼鏡、鞋子...)(需備受損照片 及 購買收據) g.預估後續醫療費用 h.看護費用(需經醫生證明確有必要,家人照顧也可算在內) i.精神賠償 依刑法284之規定過失傷害罪刑責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易科罰金。 不想被關就易科罰金, 一天1000元去乘以你被判的天數。 最後再背一項過失傷害的前科。(軍公教人員會比較在意這一點...) 此外, 不是刑事責任處理完就好,後續的民事賠償一樣要再開庭審理。 聽起來很可怕... 我當時也覺得超挫的...>"< 但後來仔細想想, 其實就是雙方依據車禍狀況去跟對方喬賠償金額, 大不了花錢消災,不然就上法院去談而已。 (當然,更重要的是我們要記取教訓,下次不要再發生事故了。) 一個律師朋友告訴我一句話, 他說:「不要害怕上法院,上法院只是幫助雙方釐清事實跟責任而已。」 我覺得很有道理。 所以, 你可以先衡量自己可能要面對的刑事、民事責任, 若對方提出的條件合理,當然趕快和解。 若對方提出的條件太誇張, 就再試著多談幾次,不要一下子就認賠了。(我那次就賠了一個月的薪水,好痛...) PS:網路上很多交通事故處理的相關資訊跟談判技巧,可以搜尋一下。 以上,有錯請大家不吝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4.138.20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car/M.1398532650.A.910.html

04/27 02:14, , 1F
推分享文~
04/27 02:14, 1F

04/27 08:16, , 2F
呵呵
04/27 08:16, 2F

04/27 09:10, , 3F
謝謝j大詳細的說明~~
04/27 09:10, 3F

04/27 12:07, , 4F
有些調解委員根本就是人渣地痞流氓
04/27 12:07, 4F

04/29 11:17, , 5F
不要誤導其他人 警察僅承述 並沒有裁判權 在法官
04/29 11:17, 5F

04/29 11:18, , 6F
所以筆錄並不代表誰肇責大
04/29 11:18,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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