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物上請求權體系--游進發 著 (讀後心得)
這本書--物上請求權體系 是一本學術論文集 是我的夜間部老師游進發所著
其實早在2003,2004年時我就有去法律系上課 但是我並沒有把學業讀完
反而是我另一張非法律系大學文憑拿到之後 出社會工作了10年之後
一直到2013年才考回去進修部法律系攻讀法律 也有此機會上游進發老師的課
雖然我後來還是自動退學了 沒拿到法律文憑
而這本書的作者游進發老師是德國法律博士 德文非常強 也很有釋義學的領導主角地位
這本書通篇在講實務和法學學術理論的釋義有何不同之處?
其中的第一篇--占有本權與事實推定
"申言之,以被推定存在的權利為實體法律關係發生的要件。"------p.8
"占有人受民法第943條第1項推定有占有本權及受同法第944條推定為自主、善意
、和平及公然占有時,始享有占有人物上請求權。"-------p.9
"規範既以舉證責任為客體,則其所規範者,除不可能為實體法律關係變動外,
也不可能為一定事實存在與否,是以被推定的實體法律關係變動及被推定存在
或不存在的事實,並不必然為真,"---------p.10
"因此也無法以此不確定的法律狀態為另一實體法律關係變動或事實存否的要件"
------------p.11
"舉證責任規範是程序法性質(省略),本於權力分立原則,"----------p.11
"民法第952條的適用前提在於無權占有人的善意,正當性基礎在於善意保護,
與是否發生同法第943條及第944條的推定效果無關;"---------p.37
讀完書籍內容之後,我深深覺得邏輯上我還有許多不真之處,例如書中所言,
舉證責任分配與民法第943條和第944條修法理由寫的採德國消極理論有不切當之處。
其實以我初涉法律理論一點點 並相當無知之下 是不曉得舉證責任分配
不能夠拿來當作事實認定的法律變動關係 以為這只是一種倒過來說的理論罷了
然而讀完本書之後 對於真正的程序法以及實體法律關係 似乎有一點點了解
程序與實體的不同與迥異 雖然我並不是法律本科生 但是我希望自己期許自己能夠
在法律上有一點點的鑽研 於是 本書籍恰巧給予我一扇窗
讓我接觸法律理論一小點 讓我得知殿堂的一層階
我喜歡法律。
這是一本好看的書 內容不艱深 只是需要理論基礎 很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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