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我對光陽與消保官的無奈與失望!

看板biker作者 (寧鳴而死不默而生)時間14年前 (2011/08/26 14:13),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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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官定位就是設計行政體系之下,如果要開罰必須要有法源依據, 此可從行政罰法第一條立法意旨觀之。 又其職權除消費調解外,於消保法中明訂消保官有罰則事項限於定型 化契約條款之違反與消費事件行政監督事項之調查,如前陣子麥當勞 薯條事件,就此部分權力消保官還是很威。 回歸原PO的案子,主要係與光陽有消費糾紛,依據消保法消保官僅 有調解之權力,至於調解不成立或廠商拒絕調解,依據消保法無罰責 ,除有特殊應禁止廠商行為外,就消費訴訟哪係屬於民事訴訟事項, 除法規別有規定外,消保官自不宜介入訴訟程序。 準此,本件糾紛乃屬民事事件,消保官所為之調解程序等同消費者依 據民事訴訟法起訴後應依民訴法403條以下規定,為強制調解程序 ,是以消保法中對於調解不成立後無授予消保官任何後續程序之規定 ,洵屬無誤之處。 惟就本案後續方式,建議原PO可找消基會並看有無其他同情形受害 之消費者,可授予訴訟實施權(20人以上)給消保團體請求代為消 費訴訟,至少可以省下律師費,且就專業度而言由消保團體起訴勝訴 可能性原比原PO自行訴訟還要高! 最後,如果真的想要消保官能確實落實保障消費者,就只能靠大家一 人一信給立法委員請求修改消費者保護法。 -- ◢████ ██◤◤◤◤ ██⊙–⊙ 幹你媽的!沒看過人魚啊! ██████▄▄▄▄▄▄▄ 崖上boyo ◢███ ▂▅▄▆▇ by Airsuppl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37.23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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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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