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出車禍了 (如何迴避肇事逃逸)
這篇騙錢而已
小車禍要不要報警?
恩,我是都報啦反正保險費有交...
報警要賠騎士、乘客還是車,都可以請保險公司去處理
那麼趕時間怎麼辦?
有沒有辦法迴避肇事逃逸這條?
答案是有的
請當場跟對方要電話,表示自己願意負責
並且"試撥",確定電話是通的
有了電話紀錄,你就能舉證你沒逃跑
雖然還是有很多可以吵的東西
但至少沒肇事逃逸這條
後車撞前車,因為天條存在
很多人為了規避刑責選擇息事寧人
最後才被當提款機玩...
報警很快嗎?
絕對不快,因為要等警察、寫筆錄
還要裝可憐裝窮裝誠懇讓警察幫你說話
某次期中考翹課就因為被撞,寫完筆錄人家也寫完考卷了...
這時候打個電話真的很好用
最痛的這條避開,剩下都好談 ( ′-`)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0.152.33
※ 編輯: snowcoat 來自: 61.20.152.33 (02/25 21:14)
推
02/25 21:16, , 1F
02/25 21:16, 1F
推
02/25 21:23, , 2F
02/25 21:23, 2F
→
02/25 21:42, , 3F
02/25 21:42, 3F
推
02/25 21:46, , 4F
02/25 21:46, 4F
→
02/25 21:46, , 5F
02/25 21:46, 5F
推
02/25 22:30, , 6F
02/25 22:30, 6F
推
02/25 22:34, , 7F
02/25 22:34, 7F
推
02/25 23:04, , 8F
02/25 23:04, 8F
→
02/25 23:07, , 9F
02/25 23:07, 9F
→
02/25 23:11, , 10F
02/25 23:11, 10F
→
02/25 23:11, , 11F
02/25 23:11, 11F
→
02/25 23:20, , 12F
02/25 23:20, 12F
推
02/26 00:01, , 13F
02/26 00:01, 13F
→
02/26 00:03, , 14F
02/26 00:03, 14F
推
02/26 00:08, , 15F
02/26 00:08, 15F
→
02/26 00:08, , 16F
02/26 00:08, 16F
推
02/26 00:09, , 17F
02/26 00:09, 17F
→
02/26 00:09, , 18F
02/26 00:09, 18F
→
02/26 00:10, , 19F
02/26 00:10, 19F
甚麼叫做肇事逃逸?
刑法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是拿來處罰明明知道肇事,致人死傷而未盡救護義務、企圖脫免責任的人
所以有哪些情況不成立?
肇事通常不是故意,因為故意叫做謀殺
但逃逸就要以故意為要件
假設有人發生車禍,但完全不知道有發生死傷
又或者被害人當場拒絕就醫或到安全處所
所以肇事者認為被害人可以自由行動
官腔的說法可以說是『對於公共安全顯然不生任何危害』
就這樣離開現場,主觀上並沒有要逃逸的意思,當然就不應該以這一條法條處罰。
打電話並不是要拿來規避責任
而是要證明你有下來關心、沒有逃逸
也可以通聯記錄證明自己下車表示關心,但對方安全無虞
實務上的見解,這兩段寫得不錯: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刑法第12條定有明文。故第 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
行為人之駕車肇事致人死傷雖非出於故意,但仍須知悉肇事致人死傷之事實,
猶予逃逸,始足當之。若行為人不知其已肇事並致人死傷,
縱然逃逸,亦與本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124號參照)。
「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
只須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未下車救護而逃逸之事實,罪即成立,
不以肇事之發生須有過失責任為要件。」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7622號判決參照)。
如果沒辦法記得這些,至少記得110吧
不趕時間其實報警去警局泡茶喇賽一下也不錯...
※ 編輯: snowcoat 來自: 61.20.152.33 (02/26 00:23)
推
02/26 01:16, , 20F
02/26 01:16, 20F
推
02/26 01:58, , 21F
02/26 01:58, 21F
推
02/26 18:39, , 22F
02/26 18:39, 22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