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關於車禍
肇事後的處理流程與法律責任:
這是bbs版本
要轉寄要給誰看的話,網誌版本比較方便
http://blog.bs2.to/post/snowcoat/20734
一般事故(現場無人受傷或死亡)
1.先不要移動肇事車輛
2.檢視現場是否有人受傷
3.處理現場的態度請走平和路線,吵架並沒啥意義...
4.現場無人受傷但影響交通,請用可標繪物品(ex.粉筆 石頭)
畫出肇事車輛的四角、輪胎、行車方向,並且拍照存證
(請放個東西做為比例尺),然後把車移開
[妨礙交通,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處600-1800]
5.警方到現場處理、紀錄
(警員無權判定肇責,僅有依法採證紀錄的義務)
6.請勿私下和解
7.和解以前請先跟自己的保險業務確認
確定和解書內容不與保險項目有所牴觸
8.肇事後車輛一樣可以繼續用,要檢修就是了
重大事故處理(現場有人受傷或死亡)
1.打開車輛警示燈,並在現場後方放置車輛故障標示
最好是請人幫忙疏導交通
2.打110與119,請求救援(如有死亡,請勿碰觸遺體)
3.盡速標繪傷患倒地位置,完成圖後請盡速救助傷患
4.保留事故現場,不得移動車輛及有關事證
需要記下的資料大概是案發時間、車號、事故人數
然後把現場概況、地面痕跡、散落物以及肇事車輛拍照存證
如果需要用到肇事車輛送醫
必須先標繪汽車四角、輪胎、行進方向
[依照道路交通處罰條例62-1.2所述,不得任意移動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
違者處以3000-9000元的罰鍰,但肇事致使人受傷案件在雙方同意下,
應在完成描繪後,移至不妨礙交通處]
5.重大事故處理,通常警察會依照違例開單
沒有死亡,只有受傷,就會請雙方自行和解或轉至地方的調解委員會處理
民事調解無法達成共識,就會將現場勘驗筆錄轉至車禍鑑定小組
做出責任歸屬判定
6.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警方會通報檢察官作勘驗
並對肇事者提出公訴 (參照刑法276.過失致死、刑法271.普通殺人)
7.事故造成他人受傷,受害者可提出告訴(刑法284.過失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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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說說筆錄要注意啥好了...
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資料
(ex.車種.車號.駕駛人資料)
2.確認事故車輛位置
(ex.行駛方向.行駛車道.倒地位置.撞擊點)
3.確認現場散落物(ex.車體碎片)的相關位置
4.確認現場遺留痕跡
(ex.血跡、油漬、剎車痕)
5.事故現場路況、號誌、標線等相關資料是否正確
6.事故駕駛人狀況(ex.酒駕、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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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碰--報警--放置警告標示於車輛後方--標繪位置--移開車輛--配合警方處理
死亡的不常用到
但受傷就要保持現場完整性
最容易忽略的就是一車禍就趕快移動車輛...
這些知識這輩子都沒機會用到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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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1.12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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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nowcoat 來自: 118.231.123.161 (08/10 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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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忘了我是原po,幹嘛傻傻用推文...
為什麼我會分開討論?
因為摔車摔到吵架、和解失敗的大多是一般人
一般人就是送警局--轉調解--吵架--轉法院--判定
除了吵架地方換到法院以外,幾乎不太跟法律有啥牽扯
以刑逼民是一種手段
傷害罪是告訴乃論,要件並不多
但有限定時間,條件不單只有半年內提出告訴
還得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達成和解 (不管庭內庭外)
達成和解以後,檢察官會問告訴人[對方]還要不要告
對方願意撤回,就會令書記官列入當庭和解筆錄後
雙方當事人簽名,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5條為不起訴結案
實務上
檢方不會給你太多時間,頂多兩三個禮拜
若再無法達成和解,就依法提起公訴移往一審法院
有沒有覺得,小小一個車禍搞到很複雜?
所以手段這種東西就是備而不用
拿來壓老人家跟小屁孩就算了,實務上還得考慮時間成本
我個人還是偏好打打嘴砲,錢拿到手就和解
一知半解的去引用
搞到最後還得到處問大大甚至花錢問律師
上了法院也不見得可以拿到比嘴砲還多的錢...何苦呢
※ 編輯: snowcoat 來自: 118.231.123.161 (08/10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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