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目測告發闖紅燈 拒罰判准(聯合報)
目測告發闖紅燈 拒罰判准
【聯合報╱記者何炯榮/員林報導】
2008.03.25 02:47 am
蕭姓婦人騎機車到十字路口,左轉騎行約50公尺後,被路邊警察攔下來,告發
她闖紅燈;她堅稱已看到綠燈亮起才起動,拒繳罰款1800元;彰化地方法院認
為員警沒有「科學證據」,只憑目測告發,不足為憑,昨天判決蕭婦不必繳罰
款。
社頭鄉54歲蕭姓婦人去年12月4日下午3時50分左右,騎機車到田中鎮,由東往
西行來到斗中路、建國路口,左轉進入建國路;當時,田中警察分局的張姓、
許姓警員站在離路口約50公尺的建國路邊執勤,攔下蕭婦,指控她「紅燈左轉」,
當場開告發單,彰化監理站在今年一月初裁罰1800元。
蕭婦拒繳罰款,向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提出異議,她堅稱沒有闖紅燈,她騎
機車來到路口看到紅燈,曾停車等了一下,看到綠燈亮起,才起動機車左轉到
建國路。
張姓、許姓警員到庭作證時說,當時他們是站在離十字路口約50公尺遠的建國
路邊執勤,蕭婦左轉過來時,他們看到建國路的交通號誌是綠燈,判定斗中路
的號誌一定是紅燈,才攔下告發。
法官葉明松詢問兩名警員有什麼證據證明蕭婦闖紅燈?警員表明,他們是目測,
沒有其他具體事證。葉法官在裁定書指出,法院相信兩名警員不會故意誣陷他
人而開單舉發,但誰也不能保證員警的目視不會發生誤差,「闖紅燈」是一瞬
間發生的事實,警方應沒有即時拍照或攝影,事後很難舉證。
葉明松指出,時代變遷,科學蒐證方法普及,電腦3C產品越來越便宜,員警若
配備DV攝影機或錄音筆,成本並不高,也能免去爭議,警政署或縣市警局應配
發科學蒐證器材給執勤員警,才是與時俱進的作法。
取締違規 不再警方說了算
【記者何炯榮/員林報導】彰化地院交通法庭最近裁定撤銷2件交通違規罰款案
件,法官雖相信警員不會故意誣陷他人,但表明「眼見為憑」不能再當證據,
必須拍照或錄影存證。
法官的法律見解與主張,勢必衝擊基層員警取締交通違規的習慣,也讓員警憂
心今後很難「嚇阻」交通違規行為;但法官認為應保障人權,不能再警方「說
了算」,若無具體事證引發爭議,寧可選擇相信人民,要求警方執法應隨時代
進步,使用科學蒐證器材,讓當事人信服。
新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7款,「經以科學儀器取證據
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已明文規定,另外,交通異議事件屬行政爭訟的一種,
有舉證責任的問題,即交通處罰事件,應由舉發機關舉證。
近年,司法實務界普遍主張,交通違規舉發機關的舉證責任,雖然未必要達到
刑事判決的「無庸置疑」程度,至少應做到讓法院相信「有此事實」,才能作
裁罰,這是民主法治國家對於公權力行使的最低要求,因而基層員警和公務員
執法的觀念,要隨時代進步了。
【2008/03/25 聯合報】@ 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4/42716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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