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自行車的台灣相關法規

看板bicycle作者 (Wayne Chang)時間9年前 (2014/12/04 23:17), 編輯推噓7(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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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台北的UBIKE出現後 我又重新利用單車當作通勤工具 但是漸漸的也發現到台北市市民對單車的不友善 且法律權益相關資訊也不完整 或許在網路上可以查到一些資訊 但說實話 我不是法律人 我其實看不太懂他在寫什麼= = 最重要得一點 我查到的許多網頁 都規定自行車不得騎在人行道或班馬線上... 這與之前看到的新聞有很大的出入= = 以下內容來自台北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http://td.tcpd.gov.tw/ct.asp?xItem=1111580&CtNode=31514&mp=108191 ===============================以下法規內容=============================== 自行車管理相關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僅針對自行車管理相關法條登載) 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第69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 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三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路,處所有 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及管理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69條之1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 駛道路。 前項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之檢測基準、檢測方式、型式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 資格、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交通部 並得委託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辦理之。 第70條 慢車經依規定淘汰並公告禁止行駛後仍行駛者,沒入後銷毀之。 第71條 慢車證照,未隨身攜帶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 第72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 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第73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 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第74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 七、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八、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第75條 慢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第五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 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第76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 點閱: 20137 資料更新: 2014-8-28 17:18 資料檢視: 2014-11-25 11:03 資料維護: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 E N D ================================ 從這個內容來看 第71條 第74條第五項 證照指的是什麼? 單指第69條第二項? 到底是能不能騎在人行道與人行穿越道? 亦或是 沒有畫設自行車專用道的地方是否只能騎在慢車道? 是不是除了有自行車專用道的地方 都需遵照機慢車行駛規定? 在地下道(如林森南路地下道、復興北路地下道)騎乘時 應注意哪些問題? (會問這個是因為 每次騎在地下道都被ㄘㄟ(無適當或通俗用之中文字)>< 我都有靠邊耶= =)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811103 只要人行道沒有標示「腳踏車禁止進入」,在上面騎單車就不算違規。 這條有算數嗎= =? 最後附上目前看到解釋最完整(但有待討論)的網站 http://blog.carpo.co/2013/06/26/rulesforbike/ 感謝各位耐心看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81.198.17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bicycle/M.1417706275.A.0BB.html

12/04 23:21, , 1F
最後補充一問 台北和其他縣市規定有不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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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興北路地下道我記得是禁行單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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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森南路地下道...是我就繞路了~車速快又小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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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慣把單車當機車差別是只騎最右邊車道機車可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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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單車都可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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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限制都寫機慢車 而不是寫慢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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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不能走斑馬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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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才想到 原來手推車也在飯圍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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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興北路地下道本來沒限制單車不能走 但是開通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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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就摔死一個單車騎士 結果就被禁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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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道各位會怎麼騎?因為就算騎最旁邊也會遇到要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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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上高速公路的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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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各種亂象啊,機車是汽車,但都跟慢車綁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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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慢車又跟行人一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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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除非寫禁行慢車,不然其實沒差,車禍責任另外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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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機車是汽車,但跟砂石車一樣,有單獨限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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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條第五項就不能在快車道與人行道 這是法律,有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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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能依據開罰,要不要抓而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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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KW7iZ2x (bicyc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