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義守與台師大奪權禁賽一事
大專體總競賽規程比賽部分第三條
比賽中如發生球隊集體(同隊兩人「含」以上)鬥毆事件,取消該隊繼續比賽權利及已賽
成績不計,於次年停止該隊參加本項比賽一年,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藉於學生球員教育理念,我們可以看到在UBA競賽規程中有這樣的一條規定,目的不是
要掠奪學生打球的權益、而是秉持教育理念教導球員運動道德之重要性,讓台灣整個體育
運動環境達到最好的道德標準、也確保這些學生球員在未來運動職場上,能夠有高於一般
人的道德標準、也減低打架衝突的發生比例。好的,那為什麼會有這項規定呢?追溯至民
國89年、88學年度大專聯賽四強關鍵戰役:
(參考資料來源:聯合報、民生報、中央日報)
88學年度大專籃賽已進入4強關鍵戰役,輔大與台體在終場前6:38秒爆發“戰役”。輔大
林明賢不滿台體劉勝宏防守過緊、以拐子將劉勝宏打倒在地。林明賢被裁判判定進攻犯規
後、將球兩次丟向劉勝宏,劉勝宏起身向林明賢,輔大辛金展見狀衝向劉勝宏還擊,兩隊
球員先後衝至場中互毆情況慘烈。台體柯斐馨還因此鼻樑斷裂、送醫急救。大專體總、審
判委員會對此祭出大專籃有史以來最嚴厲的懲罰,不但取消該兩隊本次比賽資格以及成績
,還給予滋事主角下季禁賽處分。另外兩隊球員,也皆不得參與七月份職籃選秀。主角林
明賢、辛金展球監兩年、其餘球員球監一年。顧及學生球員教育意義,輔大台體明年也需
從二級球隊打起。
根據當時國際籃球籃球規則54條第二款:「鬥毆發生時,替補球員或有關人員若離開球員
席、應取消資格」,當時輔大台體全數球員都不在球員席。第34條「比賽中球員在場人數
少於兩人,應判定失敗」當時雙方球員席都已無人。第33條「球員行為妨礙比賽正常進行
、判定球隊棄權」兩校皆符合。再根據大專籃賽規則第20條第十款「被取消資格球隊、成
績、名次不計」,這幾條是當時體總與審判員所參考的條例,可以看到的是第一:當時“
打架、鬥毆”的慘烈情境、還有震驚社會的程度; 第二:當時並未有防範以及罰責的相關
條例。於是,這一條“第三條”,就在此後被訂立、而在今年103年、102學年度複賽被“
使用”。
不管是職棒、職籃打架事件頻傳,在台灣對於學生運動員的教育早已被抱持負面的聲音。
這樣的判決相當具有依據以及警惕理念,不管是在民國89年或是103年。
義守盧哲毅、陳昱翰、台師大黃文鉅、陳俊軒、何易軒,這幾位學生球員可以從影片中看
出實為出手的球員,依據第三條判定實際為“兩人(含以上)鬥毆,這樣的判決很公正也
很具有教育警惕之義。只是讓我們來看看這項判決影響之範圍。
義守盧哲毅大二、陳昱翰大二,台師大黃文鉅大五、陳俊軒大三、何易軒大四,可以看到
此次滋事球員主要為學長球員。沒錯!學長或許沒有做好榜樣、學長帶頭起亂,可是判決
定出來、學長畢業,試問大專體總、審判委員、裁判、教練、老師,這些“學弟”球員怎
麼辦?104年現任大三沒球打、105年現任大二只能打甲二,106年現任大一變成大四學長
,球隊還有學弟嗎?學校還會支持經費嗎?他們還會在球隊裡面嗎?還有新生願意進台師
大願意進義守嗎?這些球員被貼上打架負面道德的標籤,會不會就撕不掉?他們是學生,
有義務接受處罰但也有權利改善!與職業球員的不同是:他們還有教育的機會!秉持教育
理念應是給予嚴厲懲罰、但是應該要有機會改善,只因為他們還是學生,他們還有走向正
路的機會。籃球,是他們辛苦的淚水汗水以及血水,或許....是他們的一切。義守謝玉娟
教練、台師大陳子威教練,將這群孩子努力拉拔,沒有假日沒有玩樂、只有練球!這兩位
教練的付出有目共睹,學生的努力不能被抹滅!或許我個人的淺見無法改變什麼,但我由
衷的希望可以給予這些孩子們一個機會,能否給予個別化的處罰?雖說是團隊性質運動、
但是,所影響之範圍不是“陪葬”的理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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