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賽]台中市籃委會理事長盃籃球賽
98年台中市體育會理事長盃籃球錦標賽辦法
一、宗 旨:藉由比賽之舉行,推動全市青年共同參與,以積極推展籃球運動之普及。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台中市政府、
三、主辦單位:台中市體育會
四、協辦單位:沈佑蓮議員服務處、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通豪大飯店
五、承辦單位:台中市體育會籃球委員會
六、比賽日期:98年6月27、28、29、30日(星期六、日、一、二)。
七、比賽地點:惠中球場(文心路、向上路口)
八、比賽組別:大專男子組。
九、參加資格:凡就讀各大專院校任何單一學系(含應屆畢業生)者皆可組隊參加。
1.體育學院及各校體育學系、運動競技系學生,本學年度(97)登錄為大專
籃球聯賽第一級(含SBL)、第二級之球員(依大專籃球聯賽秩序冊為準)
謝絕參加。
十、組 隊:每隊報名球員以12人為限。※參加球員不得跨系、跨隊(讓更多人參加)
十一、報名日期:即日起至98年6月15日(星期一)止,逾期概不受理(以郵戳為憑)。
十二、報名地點:採用網路報名。請上網
http://child-sport.com/tcbasketballteam.htm
或搜尋台中市籃球委員會網站下載報名表,用電子信件報名。
本會收到報名表後會回信確認。電子信箱:s22540989@yahoo.com.tw
十三、報名費用:每隊繳交競賽活動費新台幣2500元。請以郵政匯票或現金袋方式繳交,
抬頭書寫台中市體育會籃球委員會。
十四、領隊會議及抽籤:訂於6月19日(星期五)下午十四時假台中市南屯區文心一路307號
舉行 電話(04)22540987 李俊明0910-561-924、0924-185-182
十五、獎勵:錄取前四名,各頒發獎盃及獎品。
十六、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籃球協會頒布之2008年國際籃球規則。
十七、抗議及申訴:球員資格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比賽後概不受理。其他事件之
申訴在比賽結束後半小時內,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簽名並繳交
保證金新台幣三仟元整,向審判委員會提出。申訴成立時保證金
退還,未成立時保證金沒收為大會經費。
十八、附則:1.每場比賽分為4節,每一節10分鐘,
第1-2、3-4節休息1分鐘,第2-3節休息3分鐘;
除了球員、受傷、五犯、暫停、第1.2.3節最後1分鐘、第4節最後2分鐘
及職員暫停外不停錶。
2.每次暫停時間為40秒。
3.球隊出場比賽前,應將參加該場比賽球員之學生證正本提交記錄台
(應屆畢業生以畢業證書取代學生證),以備查驗,違者不准出場比賽。
4.球員資格不符,冒名頂替,經查屬實者沒收比賽。
5.比賽中如有球員發生鬥毆事件,或球員、球隊有關人員侮辱大會工作人員
及裁判等事件發生時,大會有權取消該隊繼續比賽權利及已賽成績不計,
並於次年停止該單位參加本項比賽一年,情節重大者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6.凡比賽中被判處奪權犯規之球員或教練,立即處以禁賽2場,如有累犯者
則取消後續比賽資格。
7.比賽期間參賽隊伍請自行負責保險事宜及一切參賽經費。
十九、賽程:公告於台中市籃球委員會網站,請上網站查詢。
二十、本辦法如有未竟事宜,由大會另行修訂公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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