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年關將至,應該蠻多人都在忙著搬家,
我就是其中一個QQ
想請問大家,
租約是在1/31到期,
但跟房東談好在1/28還屋,
提早還屋後,
是否還需要列出一張合約或是約定之類的(A4紙打出來),
上面寫:
【地址+"已於1/28(五)還屋於房東OOO,1/28起,房屋內的所有損壞一概與OOO無關"】,
然後雙方簽名,
OOO需要列出嗎?因為有雙方的簽名了,是否不需要列出?
還是說雙方帶著原本的合約,然後將上面的租屋日期改到1/28就好呢?
或是說有什麼方法/方式能夠保障呢?
再麻煩大家回覆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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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4.38.80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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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 14:13,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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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是現場驗屋還押金,
所以也會註明押金還多少扣多少水電瓦斯費。
不用說誰怕誰,
站在自身的立場彼此都是害怕對方的,
為了要保障雙方才詢問是否該多簽一份這樣的協議~
謝謝回覆。
※ 編輯: renee03 (220.134.38.80 臺灣), 01/26/2022 14: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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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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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喔!謝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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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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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想問問大家有沒有過這樣的經驗,
沒有的話當然就會直接詢問房東啦~
有的話就是要提前準備這些東西,
謝謝回覆。
※ 編輯: renee03 (220.134.38.80 臺灣), 01/26/2022 1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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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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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謝謝回覆。
樓下的h大的解說很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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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了!!感謝解說~很受用!!
只是在不知道該誰負有舉證的責任前提下還是會害怕^^"
謝謝回覆!!
※ 編輯: renee03 (220.134.38.80 臺灣), 01/26/2022 16: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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