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拋棄繼承問題
請問一下,第二順位及以後繼承人,可以在知悉 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之後,迅速辦理拋棄繼承嗎?而非等到第一順位繼承人拋棄之後才開始辦。
因為雖說是以知道繼承事實後起算三個月內都行,第一順位繼承人可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第二繼承人,但這樣也無法保證第二繼承人會被通知到,要如何保證第二繼承人有收到通知,因此我產生了這個疑慮。
如果第一繼承人與第二繼承人關係不好,是不是有可能以存在這個方式(故意使得第二繼承人沒被通知到)進而去使第二繼承人需背負龐大債務,實務上是不是有這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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