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非常急!法律題目求修正
嗨 大家好小弟有個民法的題目需要幫忙
甲男與乙女於民國95年結為夫妻。結婚時甲有A屋一棟,市價600萬元,乙有家傳古董花
瓶一只,市價50萬元,兩人皆無其他現金,甲並負有A屋房貸100萬元。婚後夫妻兩人相敬
如賓,育有一子丙與一女丁。
婚後,甲以薪資所得償清房貸,並又額外以薪資所得購置B屋一棟供一家四口起居之
用,市價600萬元。乙工作之餘亦代為管理甲之A屋,每月獲得租金收入,匯入甲之戶頭。
乙除薪資收入外,另從母親處獲贈手飾乙盒,共價值市價50萬元。
然而103年起,兩人因生活細故偶有爭吵,甲男於工作地點結識戊女,向其傾訴生活中種
種不順,戊女皆溫柔傾聽,甲深感與其花錢養家裡之黃臉婆,不如讓眼前的佳人開心,故
先後贈送戊女各種禮物,共花費50萬元。
此事被乙知道後,乙大感憤怒,覺得自己含辛茹苦一面工作一面打理家務、支撐家庭
,而甲在外花天酒地、拈花惹草。甲則覺得自己承受生活與工作上的各種壓力,乙卻不知
體諒。104年一個暴風雨的夜晚,兩人大吵一架後,乙憤而表示要和甲離婚,並當場收拾
行李,要搬回娘家。甲阻止不及、一時怒急攻心,心臟病發而亡。
甲過世時,財產共有1650萬元(包含其婚前所有之A屋、婚後購買之B屋,以及A屋之租
金共50萬元及薪資400萬元)。乙當時則除了婚前受贈之古董花瓶及婚後所受贈之首飾以外
,尚有薪資所得300萬元,共有財產400萬元。
問:甲之剩餘財產分配以及繼承關係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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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解法如下:
甲乙結婚時未約定財產制,依民法第 1005 條之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 妻財產制
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故甲與乙 以法定財產制為
夫妻財產制。
甲於民國 104 年死亡,依民法第 1030-1 條之規定,配偶一方死亡,法定財 產制關係消
滅,他方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適用。生存之配偶可先行使「剩餘 財產差額分配請求
權」,再依繼承之規定,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
甲婚前財產為600萬,婚後財產為1000萬(1650-600-50(租金為妻子付出勞力所換取
)=1000),又根據民法第 1030-2 條第 1 項:「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 清償其婚前
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 者外,於法定財產
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 所負債務計算。」故甲以
婚後薪資所得100萬清償婚前之房屋貸款,應將此100萬元納入甲之婚後財產。
而甲於103年起送禮戊之花費50萬,是否追加算入甲之婚後財產?依民法第 1030-3 條第
1 項:「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 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
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 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
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甲贈與戊之花費,屬於該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
產之分配之作為,故須算入甲之婚後財產
故甲婚後財產為1000+100+50=1150(萬元)
乙婚後財產為350萬元(400-50-50+50(租金)=350)
綜上,甲婚後財產1150萬,乙婚後財產350萬,乙根據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行使剩餘
財產分配請求權後,可分得(1150-350/2=400)400萬元
甲應繼財產:1650+100(「婚前債務以婚後財產清償」之返還)+50(贈與返還)-400(給乙的
剩餘財產分配)-50(租金)=1350萬元
甲之繼承人 依民法第 1138 條及 1144 條之規定,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與配偶同
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故甲之繼承人為乙、丙、丁
依民法第 1144 條第 1 款:「民法第 1144 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 應繼分
,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 為繼承時,其
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乙、丙、丁之應繼分平均,故各為 450 萬元(1350/3=450)
綜上乙獲得遺產為400(剩餘財產分配)+450(應繼分)=850萬元
丙獲得遺產為 450萬元
丁獲得遺產為 450萬元
怎麼算數字都不對,請問哪裡出錯了?跪求神人解惑
小弟願奉上稅後20000P報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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