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高雄市環保局醫療廢棄物清運問題

看板ask作者 (piguy2)時間10年前 (2015/11/07 13:53), 10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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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熱心的人能 幫幫忙我轉載到law版嗎?位置 國家研究院,LaweEconomic,LAW 或轉載到其他可能帶來幫助的版都可以,拜託。 因為需30天內需訴願,我剛註冊帳號需30天後,舊帳號太久沒上被砍了 已轉載了,謝謝幫忙。。 我姐姐的牙醫診所,因為細故得罪了最大清運業者“高雄醫療廢棄物”,約佔90%的比例 都由他收,“高雄醫療廢棄物”片面強制解約,然後強制要簽訂高額新約,為此與業者展 開了一年多的訴訟,可是法官好像跟高雄市政府環保局有共識,遲遲不判他強制清運,開庭只問說要 不要與業者和解,想要藉由 高雄市政府環保局 更換其他清運業者,這一年間問遍所有業者沒 想到 高雄市政府環保局 跟清運業者們間好像有共識,其他家都不收,律師出面找也找不到。 目前被以廢棄物清理法36條的子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8條開罰6萬元。原因是儲存時間過 久與儲藏溫度不夠低。眼看著清運業者的合約12月就要到期,高雄市政府環保局一 定會繼續有下一步動作。 接連開罰的話,牙醫診所就要關門了。我姐姐是個52歲的單身單純牙醫,不知如何是好, 眼見就要被逼歇業離開高雄,那麼老了,體力衰退還要遠赴他鄉開業又沒人家人照料。 想說要以 廢棄物清理法, 第三十三條 事業無法自行處理其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亦無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 可供委託處理時,事業應妥善貯存其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必要時,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得向事業收取費用,自行或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處 理或暫時貯存之。 第三十四條 事業無法自行清理其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亦無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 可供委託處理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會商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特定地區之事業,應將其事業廢棄物,送至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 輔導設置之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處理。 要求環保局,直接回收是否可行。不知”事業主管機關“是不是環保局? 雖然我姐姐不肯妥協的個性導致這個結果,但是“島嶼天光”照不到高雄, 廢棄物清理法 http://ivy5.epa.gov.tw/epalaw/search/LordiDispFull.aspx?ltype=07&lname=0010 補充一下law版的問答 1.如果有委託律師找清運業者回收未果,未何不請律師陳情 11/07 19:34 ANS:律師都是依法條打官司,陳清公文環保署寫了快20封,想換一個清運業者, 得到的就是業者不想和你簽約,與他們無關。。 → sindyevil: 或者訴願向市府表示狀況? 2.有無考慮暫時 停業,等處理好 11/07 19:35 ANS:一旦合約到期,或官司結束,沒有保護傘,如沒解決 ,會考慮停業, 。訴願,然後應付接種而來的行政訴訟。同時到外縣市開業 ,直到可以 回鄉。 → sindyevil: 後再復業? 3.52歲正值壯年,又是牙醫師屬於高收入份子, 11/07 19:36 ANS: 最近電視才播過,台北新科牙醫師兼2個診所才50000多,數數我家 附近的 牙醫診所,比7還多。。健保讓醫師價格低下了。。 → sindyevil: 沒有無助到不知如何 是好吧?有無考慮回鄉開業? 11/07 19:36 ANS:52壯年?不少人還活不到這個歲數,你有老過嗎?外地舉目無親,沒家人, 人會瘋掉的,台北就有很多離家單身熟女不正常,她每次看診晚下班就到頭就睡了。。。。 高雄是家鄉,父母家人。。。 → sindyevil: 4.如果當事人自主行為導致如此結果,沒有人可以幫忙吧.. 11/07 19:38 ANS:原因不是想問的重點沒寫,原先是清運公司沒來運偽造醫師簽名,請款, 被發覺,醫師拒付,鬧得不愉快,清運公司調查診所放假日後,強制改日期到星期一 (原先定合約星期3),星期一日是助理小姐連休,不同意,就不來運了, 然後醫師就行文督導單位環保局希望協調 (所有的公司都要環保局核可), 就來個存證信函說解除契約,高調的片面毀約了,要 是我就讓小姐沒連休就好。偽造文書也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和氣生財。的 確是活該。 → sindyevil: 另外,島嶼天光不是這樣用的. 11/07 19:38 ANS:不想讓高雄市政府找我麻煩,借用一下。。。 → sindyevil: 5.其實有業者願意和令姐簽約,只是費用較高,前因後果未 11/07 19:39 → sindyevil: 說明就扣人說法,也非妥當吧. 11/07 19:40 噓 depravity: 怎麼不是說合約到期間持用舊價碼續約所以沒廠商願意收? -------------- ANS:高50%的價格也被拒絕了,就算是外縣市的業者也需要高雄市政府 環保局 的同意,沒有人敢過來清運。 屏東台南 都找過,曾經有業者願意以高50%的價格來收,後來突然反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7.207.2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sk/M.1446875626.A.B51.html ※ 編輯: piguy2 (122.117.207.21), 11/07/2015 14:09:26 ※ 編輯: piguy2 (122.117.207.21), 11/07/2015 14:14:08 ※ 編輯: piguy2 (122.117.207.21), 11/07/2015 14:28:19 ※ 編輯: piguy2 (122.117.207.21), 11/07/2015 14:33:39 ※ 編輯: piguy2 (122.117.207.21), 11/07/2015 14:58:30 ※ 編輯: piguy2 (122.117.207.21), 11/07/2015 15:00:59 ※ 編輯: piguy2 (122.117.207.21), 11/07/2015 15:12:09 ※ ra065311:轉錄至看板 LAW 11/07 15:50 ※ 編輯: piguy2 (122.117.207.21), 11/08/2015 01:39:33 ※ 編輯: piguy2 (122.117.207.21), 11/08/2015 14:41:26 ※ 編輯: piguy2 (122.117.207.21), 11/09/2015 01: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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