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關於職業安全衛生法中的"勞動場所"?

看板ask作者 (ss麻糬)時間10年前 (2015/10/06 19:38),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剛剛google了一下: 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二條 第五項 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 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勞動場所的定義是什麼, 找到: 增訂修正勞動場所等之定義。所謂勞動場所,包括下列場所: 1.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2.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3.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想請問~ 現在的勞動場所的定義 與之前勞工安全衛生法中的 就業場所:係指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是同一概念,只是更廣義嗎? 增加的範圍是否有與之前的 工作場所:係指就業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 管理之場所。 或 作業場所:係指工作場所中,為特定之工作目的所設之場所。 有重覆敘述嗎? 麻煩清楚的各位幫忙解惑m(_ _)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4.230.22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sk/M.1444131529.A.34F.html
文章代碼(AID): #1M4xB9DF (as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