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關於職業安全衛生法中的"勞動場所"?
剛剛google了一下:
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二條 第五項
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
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勞動場所的定義是什麼,
找到:
增訂修正勞動場所等之定義。所謂勞動場所,包括下列場所:
1.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2.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3.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想請問~
現在的勞動場所的定義
與之前勞工安全衛生法中的
就業場所:係指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是同一概念,只是更廣義嗎?
增加的範圍是否有與之前的
工作場所:係指就業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
管理之場所。
或
作業場所:係指工作場所中,為特定之工作目的所設之場所。
有重覆敘述嗎?
麻煩清楚的各位幫忙解惑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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