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代購精品是否需要成立公司行號
有朋友在做歐美精品代購,業已持續三四年。
日前,被海關扣貨,得額外花一百萬買回。
因此開始考慮是否需要正式設立公司行號來處理。
模式目前是如此:
她本人常期旅居國外、一年回台四五次,
開設FB粉專來經營客群,協助粉絲代購、寄貨回台。
貨寄到台灣後,請員工打包分裝,轉寄買家。
首先想確認,如果她台灣買家受託將名牌包代購給買家。
是否會有侵害商標權、專利法的疑慮?
如果會有,那是否就不能設立個人工作室來處理代購了呢?
若無,則設立的規模又應如何拿捏?
在節稅規劃上,應該考慮設的是"公司"?或者"行號"?
因聽說先前公司法有大變動,想來請教各先進指導點撥。
(如果該給甚麼資訊,我很願意提供,譬如年進貨額等資訊)
在進一步、她是否也能在海外設立母公司、台灣分公司?
如果設立公司,代購的帳務部分應該算是佣金收入(代購費)、而非直接的銷貨收入嗎?
而費用裡的差旅費又該如何處理報帳才最為妥貼?
如果想更進一步做相關法規諮詢,
應先從專利法那邊開始、還是請會計師做一套完整稅務規劃分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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