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車禍時對方並沒有工作之賠償損失
車禍發生在月中,但對方在月初時因約聘到期,所以車禍當下並沒有工作。
而約聘到期後,對方說:在為未來工作進修上課,一週約3天左右。
對方要求要賠償工作損失,說是影響她後來因傷勢而無法工作之損失。
對方雖說是為未來工作在做進修,但詳細了解,對方只是假設性的為未來規劃做準備,並
非已有公司與她約聘。
經調解,對方認為我至少要以最低工作薪資來賠償她不能工作期間的損失
而我上網查,
有人說沒有工作就不用理她;
有人說要賠償基本底薪;
有人說有工作但沒有薪資證明才以最底薪資賠償,沒有工作就不用
而她的情況:無工作、有在進修上課(沒有收入),是要不要賠償工作損失呢?
工作損失是休養+復健期間嗎?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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