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勞動契約問題
我在一間大公司上班,工作了一個禮拜,
新公司規定要試做五天,有簽勞動契約,
但契約中有一條“乙方承諾,最低服務期限應為一年,並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算。
雖然一開始看到就覺得很奇怪,但為了工作還是簽了,
試做期間覺得工作內容不符合期待,想要離職,
看了勞動契約有一條 “若於最低服務期限內自行終止合約,或經甲方依本約
第X條各項規定,或勞動基準法第12條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或乙方依勞動基
準法第53條及第16條之規定,自請退休者,乙方承諾按一個月之離職當月“每月工資”計
算充做違約金,由乙方賠償予甲方。
請問我在試用期間內申請離職,是否會被要求賠償?
或是有法律上的問題? 我該如何自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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