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撿到遺失的錢包應該拿到哪裡已回收
事情是這樣子的,小弟我今天載著女朋友回家,
時間大概是10/21晚上11點15左右的時候,經過大度路三段跟立德路交叉路口的時候,
有一台機車從我身邊呼嘯而過,他的錢包掉下來了,我把它撿起來了,
因為那邊晚上車子都很快,我不敢撿地上的發票,只把在錢包附近的百元鈔撿起來
可是因為我趕著載完我女朋友在12點以前回到家,所以撿起來的當下,
我決定先騎到我女友家附近,再拿到附近的警察局。
錢包是黑色的,上面佈滿了油漆灰,證件上的那個人是民國64年次的澎湖人,
拿到警察局的時候,警察說他應該是工人,並且打開皮夾的發現內層放了不少錢,
小弟我覺得我做了一件善事,覺得感動之餘,真的很趕時間,
我也不想等另外一位警察幫我留收據,(因為他說要等20分鐘,回家超就超過12點了)
我就匆忙的留下手機跟姓名就走了。
現在問題來了,回到家之後我馬上開心的告訴我媽,
但是我媽說,我如果拿到離遺失的地點很遠的警察局,那個人說不定是找不到的,
於是我就抱著一個有點失落的心情上來發問,
請問警察如果有皮夾裡面的證件的話,遺失證件的人到警局報案是不是就可以領回了?
還是各警局之間的資料是不通的?
雖然覺得自己做了一件好事,但是我是不是能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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