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行政法 一行為不二罰的問題消失

看板ask作者時間11年前 (2014/05/19 12:52),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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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交通法規,有記點處分(行政罰法第二條,記點屬警告性處分), 也有吊扣駕照的處分(同條,屬於剝奪權利之處分)。 根據交通法規,一年內累計六點才會吊扣駕照, 若有民眾先被記五點, 一年內又因違規被記一點,累積達六點,而被吊扣駕照(一行為而有兩個處罰) 是否合於行政罰法第24條的情況? 記點與吊扣駕照,應不屬於同種類行政罰, 但24條第1項是指:不能罰鍰 + 罰鍰 第2項:可以罰鍰 + 其他種類行政罰 那其他種類行政罰(記點) + 其他種類行政罰(吊扣駕照) 跟第24條情況應該不同吧 ? 懇請解惑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71.2.8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ask/M.1400475122.A.F10.html

05/19 14:45, , 1F
累積六點已經算另外一種行為,因為是累犯所以加重處罰
05/19 14:45, 1F

05/19 16:11, , 2F
那跟本不是二罰 那是第一罰(記點)造成的法律效果
05/19 16:11, 2F
文章代碼(AID): #1JUOtoyG (as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