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勞委會:工作1天也須給薪(試用期)

看板ask作者 (喜歡你暖暖的文字)時間13年前 (2012/08/28 13:30), 編輯推噓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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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工作1天也須給薪 中央社中央社 – 2012年8月27日 下午7:27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27日電)勞委會今天說,即便試用期也應受勞基法保障,勞 工僅工作1天也須給薪,求職者與雇主簽約,須了解契約內容,避免爭議。 現在正是求職旺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全國就業e網今天提醒,求職人找到 新工作,與雇主簽訂勞動契約時,常只在意薪資及福利,對契約內容容易漫不經心。 直到問題發生,才驚覺簽訂契約內容對自己不利而悔不當初。 職訓局指出,勞動契約中,較常見爭議性條款有:員工若在試用期內離職,將無法領 取工資;若員工任職未滿一定期間就離職,須賠償公司費用;科技業常見競業禁止條 款,規定員工於離職後的一定期間內,不得受僱或經營與其相同或類似工作等。 有關試用期的規定,職訓局強調,勞工即使在試用期都應受勞基法保障,就算員工僅 工作1天就離職,雇主都必須支付1天薪資。若發現契約內容中有問題,應立即提出與 資方確認,以避免日後爭議。 目前勞基法中雖然沒有試用期一詞,但如果經過勞資雙方合意約定有試用期,也不屬 違法。 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勞工須先確認:公司未來將支出龐大費用培訓自己?或公司將出 資訓練自己成為生產活動不可替代的關鍵人物?職訓局表示,若沒有以上情形,就不 應有最低服務年限約定。 有關競業禁止條款,職訓局說,較常見的期限是法律接受期限2年以下,限制區域不應 超出公司的營業領域及範圍,並以對公司有競爭性工作及行業為限。 勞委會提醒,求職者簽訂勞動契約宜謹慎;如果離職,也要重新檢視簽訂契約,確認 離職後有無任何須繼續遵守事項,才可免除不必要勞資糾紛。 http://tw.news.yahoo.com/勞委會-工作1天也須給薪-112715209.html http://bit.ly/RTNErY -- 這篇文章讓您覺得如何?希望您可以一下;有說錯請「並指教 Facebook http://on.fb.me/yNAmoQ blog http://bit.ly/RunDLL32 -- ※ 編輯: RunDLL32 來自: 175.182.55.150 (08/28 13:30)

08/28 13:32,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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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8 13:41, , 2F
只有國營單位才辦得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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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8 18:19, , 3F
我朋友做人事的 他說有來教育訓練一天後就不做了 薪水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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