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以暴制暴的可行性?

看板ask-why作者 (嘎啊!呱呱!)時間9年前 (2014/07/24 02:09), 9年前編輯推噓3(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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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制暴 本謂除掉一個壞的,換來的卻是另一個壞的;今則用以表示以暴力去消滅暴虐者。 也有"順從民意 替天行道"的說法 在台灣有許多人的行為是大多民眾不能原諒的 礙於一些法令以及團體或者聯盟 只能讓那些人罰金 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 如果有以暴制暴的團體存在 是否可以將那些人制裁? 以暴制暴團體的存在不就意味著要跟現有的法律制度對著幹?(水滸傳?革命?黑色騎士團?) 該團體的信念 物資 團結力 資格 外來因素分化? 以暴制暴團體存在的可行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2.80.10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ask-why/M.1406138942.A.065.html

07/24 07:56, , 1F
沒有意義 只是讓雪球越滾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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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 22:18, , 2F
刑罰本身也是一種以暴制暴. 原PO是想談暴亂吧?
07/24 22:18, 2F
並不是想談暴亂 而是罪與罰的明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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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反對刑罰,犯人就丟到深山或沙漠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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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暴力會使施刑者失去制裁暴力的立場, 除非他能自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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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制暴很危險 是因為"暴"被普遍化失去統一判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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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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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個淺顯的例子 假如開放成立軍事組織 那在太陽花運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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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學運領袖跟政府官員都會被槍殺 而且雙方都會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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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替天行道 但是這樣有甚麼意義?除了讓大家都死光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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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或者有人認為被按喇叭是啟齒大辱 有人認為初音被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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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是軟體屬於大逆不道 假如這些人手下都有五十個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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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時候光想就可怕 暴力使用的時機將由擁有暴力者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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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現在的依法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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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有些重點沒有明確提到 文中提到的以暴制暴是針對"礙於一些法令以及團體或者聯盟" 以至犯罪者無法得到應有的刑罰 硬要舉個例來說就像是 一個平民跟一位權貴者同樣犯了殺人罪,但是權貴者卻可以利用自己的金錢及地位或者關係 來免於那些刑罰...之類的情況 以下是引用chenglap版友的文章段落,內容提到 "只有神和最後的審判才會有完全公正的懲罰. 在現世, 並沒有任何國家的法律, 是懲罰了所有壞人和犯罪者. 任何 一個法治國家都有很多漏網之魚, 這點並不是臺灣獨有的, 法律只是 一個遊戲規則, 玩弄這規則的, 大有人在." 我想說的以暴制暴是指類似處理那些特權人士的相關存在 而不是自認為正義就可以對其他人施暴的那種 ※ 編輯: bagayuri (111.255.66.200), 07/27/2014 03: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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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jra就是就可行性這問題, 給你回答了. 我的回答, 推廣到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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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層面也會得到一樣的情況. 以暴制暴施行起來, 困難就是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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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何時停止的問題. 法律之所以不保障某些犯罪得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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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就是我們無法對罪行作出有效的判定. 當你無法做出有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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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卻一廂情願要治人罪, 無辜的人就可能受到不該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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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無法保證司法制度的公正性, 以暴制暴會變成加害他人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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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這就是為何我說使用暴力會使人失去制裁的立場, 因為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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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就是一種私刑, 是施暴者私自對他人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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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 我不是要比較國家刑罰和私刑的公正性, 我要比較的是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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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的輕重與公正性. 現實中立法還需要考慮罪行的危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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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Jp_e-1b (ask-wh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