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為什麼動保法的"動物"只包括特定的動物?
※ 引述《johnruby (柳丁)》之銘言:
: 動物保護法的動物定義為: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
: 為什麼只有這麼少的動物被納入保護、而不是擴及所有動物呢?
: 在參考版友的回答之前,我憑直覺對於這個問題有些想法:
: 1. 貓、狗很可愛:
: 但是... 可不可愛是非常見仁見智的事情
: 很難接受居然有這樣一部只保障特定審美觀的法律存在
動保法的倫理學基礎
很簡單
不是因為什麼動物權的問題
因為康德時代的動物學知識有很大問題
純粹只是因為有人喜歡動物 看到動物被殺會不爽
為了避免這些人不爽 所以才保護動物 實際上保護的還是人
至於台灣的動保法 也很簡單
當時就是幾個愛養狗的立委(我記得好像是無黨籍的)
跑去找其他人 說要立法
其他人覺得這沒啥 就通過了
所以大家最好要小心
因為按照這種立法邏輯 有一天可能會立法禁止打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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