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辯] 為什麼過失要用刑法
在下沒有專業法律背景,只是心中有些想法和疑問。
若用詞不精確請多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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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過失(傷害或致死)要負擔刑事責任?
直覺上,
需要負刑責的人應該是指有罪的人,
也許我更想問的是什麼是有罪吧。
但是過失的發生可能只是運氣差或是粗心大意,
把一些糊塗蟲歸類為罪犯似乎也不妥。
就好像毀損是刑事,但如果只是不小心的就只是民事
可是情況如果是傷害或致死就都歸於刑事,如此歸類的原則是什麼。
有時候過失行為的發生看起來就像意外,只是過失只是假某人之手發生的意外而已。
比如說,
一輛車撞到野豬導致車主死了,就是意外。
一輛車撞到路邊停車的車子導致車主死了,停車的那一方可能會有過失責任。
已經很衰了,要付擔民事賠償,
再用刑事下去感覺我們的正義只是在處罰倒楣鬼
其它還有醫療過失、業務過失等...
也只過說明他們不適合那份工作,把他們抓去關或似乎也跟他們是否從事什麼工作無關。
若要說他們是罪犯,也無法跟腦中刻板印象中的罪犯有太大關聯。
所以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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