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真的是大家一起偷看不到的東西就不是小 …
※ 引述《micklin (離鄉背井的米克)》之銘言:
: ※ 引述《Equalmusic (Calvin)》之銘言:
: : 不是, 小偷偷東西基本上是壞事 + 違法
: : 但是每個人電腦裡偷音樂, 只是違法, 而不被認為是壞事
: : 這兩個例子本質上不同, 不能放在一起比較
: : 會去檢舉每個人電腦裡偷來的音樂的人, 會被認為腦筋有問題(對法律偏執)
: 偷音樂當然是壞事+違法, 這沒有本質相不相同的問題,
: 只是一個是刑法一個是智財法.
這邊說的「偷音樂」
就是講個人為了自己聽而沒有付費沒有授權的下載或複製音樂來聽
但是假如讓消費者免費聽音樂是不利於唱片公司的
那唱片公司為何要「打歌」?
為何要在宣傳期付錢給傳播媒體 讓大眾免費聽到音樂?
同樣的事情 由唱片公司付錢做就是他的自由 由個人做就是犯罪
這種事可以是法律規定 卻不是一般的道德能接受的事情
在網路發達前 唱片公司只要在宣傳期在電視跟廣播瘋狂飽和宣傳
就可以坐收高額利潤
網路興起讓大唱片公司無法飽和宣傳
這是讓消費者更多選擇 而不是坐等唱片公司的包裝
而且也讓獨立製作更有能見度
這也不見得是壞事
著作權法的目的是要藉由保護著作財產權鼓勵創作
如果壟斷的唱片公司妨礙新創作的出現
有新的技術進步來打擊這種狀況
這也是好的發展 不見得是壞事
: 大家不認為這是很嚴重的事情.
: 當你的電腦裡有違法音樂, 我的電腦裡也有違法音樂,
: 同樣身為不當利益的一份子, 指責別人時, 當然手會舉得很沒力.
: 假設你寫了一首歌, 放在網路上付費下載,
: 然後突然在某個地方發現有人在放這首歌, 而且發現他沒花錢買,
: 你生氣是合乎道德的. 要求賠償也是合理合法的.
不過如果你寫了一首歌 讓人放在網路上付費下載
但是你自己只拿10塊錢
然後要求下載的人為了你的宣傳費、包裝費、CD的成本 付90元給你的製作人
這種事情是合理的嗎?
: 普遍不認為嚴重, 是因為下載音樂等等通常不涉及營利行為,
: 涉及營利行為時, 對創作者來說是雙重損失, 自己少賺也就算了, 還被別人拿去賣.
: 非營利的情況下, 通常會選擇原諒.
: 我寫了一篇論文, 在出版社那裡下載可能是要付費的,
: 現在我看到一個人在看我的論文, 我只會覺得很爽, 即使他是沒付錢從別的地方抓的.
: 但是如果他抄襲我的論文拿去發表, 被我知道了就一定是法院見.
: 大部份的人都不屬於創作者, 而版權什麼的通常都是屬於公司法人機關等等,
: 也就是說, 我們離被侵害的目標很遠, 所以罪惡感比較小.
: 舉例來說, 抓周杰倫的歌損害了唱片公司與周杰倫的利益, 但是,
: 「我又不認識他們, 而且他們也不知道我抓了他們的歌,
: 既然他們不痛不癢, 也沒有少一塊肉, 那應該沒什麼關係吧?」
: 簡單來說就是這種心態.
現代著作權的觀念畢竟也是很晚才出現的
新創造到底有多少是由作者本人的才華所產生的 古今也有不同的看法
古人有「文章本天成,妙手偶拾之」的觀念
這種觀念是認為新創作本乎天啟 我們能藉由創作為個人爭取名譽
但是名譽是不可變賣也不可轉移的 更無所謂著作財產
在古代這樣的背景中 印書坊為了要爭取利潤
就會假借有名的人或是有名的書來擴大銷售
(這類事情普遍到被稱為「重名、托古」)
而作者也很少能直接從銷售中獲得實際的利益
但是作者有名氣之後 仍然有其他的間接利益
所以古代作者也不介意這類的事 反而會以作品受歡迎而開心
在不同的時代背景 著作權的觀念也是不同的
把現代特有背景下的著作權當作是普遍的道德也是很奇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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