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公職人員的年資
發文單位: 銓敘部
發文字號: (72) 台楷甄四字第02637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2 年 02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銓敘法規釋例 (二) (83年版) 第 121-122 頁
相關法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第 2 條
要 旨: 大專預備軍官退伍轉任公職時,軍職年資提敘疑義
全文內容:一 查本部七十一年八月廿三日 (七一) 台楷甄四字第三七八七八號函轉
國防部七十一年七月廿八日 (七一) 永泊字第三三九二號函解釋:「
大專預備軍官,在服役期間,係屬義務役,如未志願留營,不合後備
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三條規定之對象。」係指大專預備軍官
,如服役期滿,並未志願留營而依法退伍者,於轉任公職時,則非屬
該條例第三條規定之對象,自不能適用其施行細則第十條各項之規定
辦理軍職年資之比敘。惟是類人員經依公務人員各種任用法規取得任
用資格後,其曾任少尉預備軍官之年資於轉任簡薦委任及分類職位公
務人員時,如其官階性質與擬任職務相當者,經參照「陸海空軍軍官
士官任官條例」附表一之規定,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
十五條第二項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
等之規定,分別比照「委任」及「第四職等」職務予以按年提敘俸級
(階) ,但均不得超過擬任職務職等最高俸級 (階) 。
二 至歷年大專預備軍官在營接受教育時間及實任少尉軍官年資之計算,
前准國防部七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七○) 永澄字第五○七九號函復到
部,茲分別臚列如次:
(一) 第一至四期 (四十一至四十四年) 在營受預官教育一年,結業後退
伍,發給預備軍官適任證書無少尉年資。
(二) 第五至十七期 (四十五至五十七年) 在營時間共一年六個月,除接
受預官教育時間六個月外,少尉年資為一年。
(三) 第十八期以後各期 (五十八年以後) 在營時間共二年,除扣除大專
預官教育時間十個月,及大專集訓六至八週外,少尉年資為一年至
一年另兩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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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這樣講
沒有簡薦委任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時,如其官階性質與擬任職務相當者
年資是不會算進公務人員年資的?
當老師的來解讀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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