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你們這些人覺得街頭運動就好嗎?

看板a-diane作者 (千樹萬樹梨花開)時間15年前 (2008/11/12 20:1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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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earljun ()》之銘言: : ※ 引述《shaka1aka (千樹萬樹梨花開)》之銘言: : 我只是舉例,可以朝這個方向去思考,因為這是警察法明定的,您不需要急著辯駁吧? 只是不懂,如果說可以指責警方不採用損害最小的方式,卻舉不出什麼例子,那也過 於理想或是一廂情願了。 : 如果硬要舉例,難道水車一定要在午夜才能進行驅離?等到兩邊都頭破血流了,怪罪警方 : 或怪罪暴民也都於事無補吧!當然帶頭衝撞的就把他法辦啊!但警方一點責任都沒有嗎? 一邊說預先防止是侵害人權。 一邊又說為什麼等這些事都發生了才驅離? 那到底怎樣做才是對的? : 一味怪罪暴民也不對啊!脫序演出誰也不樂見,所以就像你說的這是當下警方的決策,就 : 算是最底層的警員受傷住院,也不只是暴民的錯吧! 警員受傷不是暴民的錯,難道是警方自己誤傷的囉? : 這就是我為什麼把全文刪掉重發一篇的原因,一事歸一事,不知道是我寫的不夠清楚,還 : 是您只想討論1106脫序的違法集會,如果您以及其他版大都只想討論1106美術館前的暴動 : 那麼恕我不會看大家的臉色,因為我從頭到尾都不認為那場暴動、汽油彈或摩托車衝撞, : 誤傷民眾或記者......兩邊都有錯!並且已經被媒體過份以不客觀的立場報導,所以我沒 : 有想討論1106美術館前方違法集會的意願 =.=這部份很難不牽扯在一起的吧? 自然您要分開談也行啊,那得另開新標題來談了。 : : 如果警方事前就知道,有一個「鼻子尖尖、鬍子翹翹、還拿根釣竿」的人,要來做 : : 出脫序的行為,那麼,對相似特徵的人,加以盤查,勸離,這是否算「違反人權」? : : 這部份,司改會也告上法庭了。 : 您要討論前因擲蛋賞金,那已經涉嫌觸犯了教唆他人犯罪的部份,我也不覺得那是好的, : 但是如果因為這樣,利用盤查和勸離的藉口施暴〈也許不是施暴,也許只是失當或過當〉 : 但就算是過當導致民眾受傷,不代表這一切都可以合理化吧? 1.若有執法過當的部份,那可以訴願提告甚至於釋憲。 2.集遊法修正案中,就有關於限縮主管機關權力的部份;要求主管機關只能夠針對有 蒐證的「犯罪嫌疑人或現行犯」來執法。而非是預防性的執法。 : : 1.要發聲要突襲可以,事前不要嗆這麼明,給警方(政府)合理提高防護的藉口。 : 不覺得這句話非常不理性嗎?依法可以嗆聲或突襲攻擊嗎?合理提高防護?還真合理? 沒有人說「依法可以嗆聲或突襲攻擊」,說的是就算要做,也不要事先講這麼大聲。 合理與否,是看事先的情資的。 如果今天蓋達宣稱要在陳雲林訪台時製造恐怖活動的話,那維安等級會更高。 而這樣的部份,難道就不合理了? : : 2.要有統一的組織與指揮,不要讓想搶知名度的政客與快閃族搶先行動,破壞計劃。 : 這句話應該藍綠都有吧? 藍的怎麼了? 這次事件不是綠營的活動嗎?怎麼你說不亂扯,又來扯了? : 說了一事歸一事......唉~~~ : 可不可以不要把所有的事都混為一談...... 是啊,這部份可以切割,紅衫軍就不能切割嘛( ′-`)y-~ -- ◆ 你不夠無恥喔! (可按 i 查看限制) [按任意鍵繼續] 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29.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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