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你們這些人覺得街頭運動就好嗎?

看板a-diane作者 (千樹萬樹梨花開)時間15年前 (2008/11/12 18:0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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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earljun ()》之銘言: : 不好意思! : 昨天這樣一堆筆戰......看的我頭很暈〈雖然我還是看完了〉 : 以下是小妹的淺見: : 我相信沒有人會贊同脫軌的暴力行為,亦即關於1106在美術館前方違法集會的活動, : 甚至後來脫序演出應不是大家所樂見的,警方的確有警方的無奈,在聽從上級命令行 : 事的時候,只能聽命行事,不過就維持秩序這一方面,是否要遵守比例原則,選擇對 : 人民損害最小的方式來達成所要的目的? 損害最小的方式,是指什麼方式? 在『現行法律』之下,警方能夠選擇什麼樣損害最小的方式? 別忘記了,過一讀的集遊法修正案,民進黨團才剛剛想到要支持,要讓它逕付二讀, 甚至於當日過三讀的。 這部份的差異,就決定了在衝突當時,警方的決策。 : 再者,小妹也贊同把帶頭違法滋事的群眾法辦,但關於這五天警方維安失當的部份, : 警方是不是也要負起應有的責任?畢竟大家應該不是想把違法暴力的集會活動合理化 : ,只是不願見到在這塊土地上,人民沒有自由發聲的權利〈當然此指的是合法的、合 : 於憲法所賦予我們基本的人權〉。 1.要發動「公民不服從」之前,司改會已經控告了警方執法過當,有侵害人權的嫌疑. 2.在合法手段無效之前,就發動非法的抗爭手段,這能獲得更多的支持嗎?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oct/24/today-o7.htm 在討論保障「言論自由」和「集會結社自由」等基本權時,是不是也該想想在您意氣風發 地在街頭振臂疾呼的當口,對其他的人帶來一些不方便的時候,事實上同樣也是影響到別 人的基本權了?您的基本權重要,別人的就不重要? : 媒體本來就會誇大事實與強調或不斷重播羶色腥的畫面,多看幾家媒體是好的,有助 : 於客觀釐清問題,但也不太可能客觀,因為在撥出時,就已經被賦予主觀的價值了。 : 所以就媒體畫面爭吵似乎也爭不出個所以然。 : 但那天唱片行事件,以及許多民眾或拿著國旗步行或插著國旗騎車行經管制區〈不管 : 是不是管制區〉,如果是於法無據就被取締並且施暴過度,不但不是依法行政,就算 : 依法也已經違反了比例原則,何必拿大砲來打小鳥?小妹是覺得這部份人權的確已經 : 被侵犯殆盡了,有沒有必要做到這個程度? 請您要注意前因的部份。 開出擲蛋賞金之類的宣示,是否代表著和平理性? 而事前動員的情形,能不能擔保場面不受控制? 如果警方事前就知道,有一個「鼻子尖尖、鬍子翹翹、還拿根釣竿」的人,要來做出 脫序的行為,那麼,對相似特徵的人,加以盤查,勸離,這是否算「違反人權」? 這部份,司改會也告上法庭了。 : 我所在乎的是,這會不會只是頭一遭?如果往後馬先生與對岸繼續試圖建立良好關係, : 而對岸民間或政府官員常來視察觀光之類的,是不是我們都不能發聲?是不是都不再能 : 晃著我們的國旗?歡迎也好、抗議也罷。憲法所賦予我們的權利,就只能像對岸一樣, : 空有非常亮麗好看的憲法,卻一切都是形式意義? 1.要發聲要突襲可以,事前不要嗆這麼明,給警方(政府)合理提高防護的藉口。 2.要有統一的組織與指揮,不要讓想搶知名度的政客與快閃族搶先行動,破壞計劃。 以及其他... 這部份似乎都被遺忘了。 現在青年軍只剩下硬衝作秀大聲而已了。 還好不像幫余天提出「認罪協商」的律師,或是被『卑微請求』KO的發言人。 -- ◆ 你不夠無恥喔! (可按 i 查看限制) [按任意鍵繼續] 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29.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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