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關於環境污染 刑法已修正 放寬認定標準

看板Yunlin作者 (eno)時間5年前 (2018/09/23 08:23), 5年前編輯推噓4(402)
留言6則, 5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1/1
立法院法律系統 https://goo.gl/KNKMaj 建議連結裡的前後對照表看一下,比較知道第一百九十條之一修了什麼地方 如果是法律苦手,我直接貼重點 修法前: 投棄、放流、排出或放逸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 而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致生公共危險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法後: 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 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修法前,幾乎不會有人因為刑法這一條而被定罪 因為檢察官必須證明嫌犯的行為確實『致生公共危險』 但這點太困難,所以檢察官用這條起訴歸起訴, 到了法院審理時,法官也不會判有罪,所以修法前這條跟放屁沒二樣 就跟黑心油得先證明對人體有害才能判黑心商人有罪一樣,屬於智障等級的法律 今年(107.05.29)已經三讀修法通過,拿掉『致生公共危險者』這個成立要件 同時增加罰金的選項,讓法官除了判他入獄外,也有罰他錢這個選項 簡言之,環境污染之罪,現在比較容易成罪了, 不會說你檢舉了,檢察官起訴了, 對方卻能大搖大擺走出法院說 "法官說難以認定有罪,故林北無罪釋放,爽!" 雲林喜歡污染環境的智障很多 燒稻草的、排廢水廢氣的層出不窮,仗著以前舊法難以成罪而十分囂張 所以分享一下最新的法律新知讓大家知道一下 :D -- 修法理由第二項全文:   二、近年環境污染嚴重,因事業活動而投棄、流放、排 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土 壤、河川或其他水體,往往造成環境無法彌補之損害;且實 務上對於本條「致生公共危險」之構成要件採嚴格解釋,致 難以處罰此類環境污染行為,故為保護環境,維護人類永續 發展,刪除「具體危險犯」之規定形式,即行為人投棄、放 流、排出或放逸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於空氣、土壤、河 川或其他水體造成污染者,不待具體危險之發生,即足以構 成犯罪,俾充分保護環境之安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255.4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Yunlin/M.1537662218.A.D4C.html ※ 編輯: eno4022 (180.217.255.44), 09/23/2018 08:30:49

09/23 11:12, 5年前 , 1F
最智障不就是廟宇,每天囂張放鞭炮燒金紙
09/23 11:12, 1F

09/23 11:19, 5年前 , 2F
那種以後也可以檢舉,拍照錄影後向檢察官檢舉
09/23 11:19, 2F

09/23 18:01, 5年前 , 3F
謝謝分享
09/23 18:01, 3F

09/23 21:57, 5年前 , 4F
排廢氣廢水最大間的就海邊那間!對這條法真得能產
09/23 21:57, 4F

09/23 21:57, 5年前 , 5F
生多大效用不抱期待!
09/23 21:57, 5F

09/24 22:55, 5年前 , 6F
微罪不罰....
09/24 22:55,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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