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關於環境污染 刑法已修正 放寬認定標準
立法院法律系統
https://goo.gl/KNKMaj
建議連結裡的前後對照表看一下,比較知道第一百九十條之一修了什麼地方
如果是法律苦手,我直接貼重點
修法前:
投棄、放流、排出或放逸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
而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致生公共危險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法後:
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
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修法前,幾乎不會有人因為刑法這一條而被定罪
因為檢察官必須證明嫌犯的行為確實『致生公共危險』
但這點太困難,所以檢察官用這條起訴歸起訴,
到了法院審理時,法官也不會判有罪,所以修法前這條跟放屁沒二樣
就跟黑心油得先證明對人體有害才能判黑心商人有罪一樣,屬於智障等級的法律
今年(107.05.29)已經三讀修法通過,拿掉『致生公共危險者』這個成立要件
同時增加罰金的選項,讓法官除了判他入獄外,也有罰他錢這個選項
簡言之,環境污染之罪,現在比較容易成罪了,
不會說你檢舉了,檢察官起訴了,
對方卻能大搖大擺走出法院說 "法官說難以認定有罪,故林北無罪釋放,爽!"
雲林喜歡污染環境的智障很多
燒稻草的、排廢水廢氣的層出不窮,仗著以前舊法難以成罪而十分囂張
所以分享一下最新的法律新知讓大家知道一下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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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理由第二項全文:
二、近年環境污染嚴重,因事業活動而投棄、流放、排
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土
壤、河川或其他水體,往往造成環境無法彌補之損害;且實
務上對於本條「致生公共危險」之構成要件採嚴格解釋,致
難以處罰此類環境污染行為,故為保護環境,維護人類永續
發展,刪除「具體危險犯」之規定形式,即行為人投棄、放
流、排出或放逸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於空氣、土壤、河
川或其他水體造成污染者,不待具體危險之發生,即足以構
成犯罪,俾充分保護環境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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